法学的专科论文

法学的专科论文

ID:37550592

大小:52.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5-25

法学的专科论文_第1页
法学的专科论文_第2页
法学的专科论文_第3页
法学的专科论文_第4页
法学的专科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学的专科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写作提纲一、自首的概念及本质1、自首的概念2、自首的本质二、自首的立法意图三、自首的种类及构成要件1、自首的种类2、自首的构成要件四、对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自首的认定1、对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2、对数罪自首的认定3、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4、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五、自首犯的刑事责任1、《刑法》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1浅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摘

2、要]自首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的规定不够具体,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作出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自首具体应用作出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司法依据的内容。鉴于自首的内容丰富及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应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使之不断完善。[关键词]刑法犯罪嫌疑人自首如实供述一、自首的概念及本质  (一)自首的概念 

3、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二)自首的本质  自首是以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的,其本质在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愿意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愿意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追诉,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犯罪分子自首,从一定程度上讲,表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真诚悔过,也意味着犯罪分子终止了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表明犯罪分子

4、的人身危险性减弱。  二、自首的立法意图11  自首的立法意图即是自首制度所要发挥的作用。首先,自首有体现法律公正,做到罚当其罪的作用,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次,自首有改造罪犯的作用,自首制度是对罪犯自首行为的肯定,使罪犯内心产生变化,感到法律的公正,感到不同行为有不同的待遇,从而达到改造目的;再次,自首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到积极的作用;最后,自首制度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

5、时惩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三、自首的种类及构成要件  (一)自首的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余罪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余罪自首,亦称准自首或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的构成要件1、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根据《解释》第l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

6、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但被公安机关以治安拘留的行为人,或者被司法机关以司法拘留的行为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此处所提及的拘留并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藏匿后以向司法机关投案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清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故已经不存在自首的条件和可能性。且如认定这种行为为自首的行

7、为,则在量刑上会出现矛盾,即取保候审期间未有脱管行为的按照正常情节量刑,而有脱管行为再投案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结果上就出现不公平的情况,无形中也产生纵容取保候审的人逃匿后再投案,以创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社会效果。《解释》并列举了以自动投案论的各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自动投案的,接受投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转报司法机关。第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说明有自动投案的诚意,本人虽一时不能前

8、往投案,但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案(时间长短原则上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路途里程等情况确定),应视为自动投案。11第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双规”期间交待犯罪事实是否应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所谓“双规”一般是指党的纪检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问题时,责令身为党员干部的被查处人在规定的地点和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