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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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第一章亲属关系的基本原理第一节亲属概念和特征一、亲属概念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亲属之源血亲——亲属之流姻亲——婚姻为中介经法律调整,亲属关系便在相关的主体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二、亲属制度的起源(一)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生产力低下——原始群体——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婚姻制度。(二)群婚制下亲属制度的萌芽人类的婚姻制度以群婚制为开端。群婚制的两种典型形式:血缘群婚制:低级形式;同行辈亚血缘群婚制:高级形式;同行辈亲属制在群婚制的产生和发展中孕育萌发,是人们规范婚姻行为和确定血缘关系的需要。(三)个体婚制、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和

2、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立。群婚制后的对偶婚,从血缘结构上为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的过渡、个体婚和个体家庭的问世准备了条件。上述变化,根本改变了人们的亲属关系,亲属观念和婚姻家庭领域内的行为规则,导致了产生于阶级社会之初的古代型亲属制度确立。三、亲属性质与特征(一)亲属结合的社会性质亲属是一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特殊社会关系。既受到物质生产方式和文化结构状况的影响和制约,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产生影响:亲属观和亲属制度。亲属——本质的社会结合关系。(二)亲属的特征1、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条件:

3、父母子女。有条件:祖孙、兄弟姐妹。第二节亲属的种类及范围一、亲属的种类(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1、发展:最早分宗亲和外亲两种;唐宋人后及到明、清,妻族从外亲中分离成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2、分类宗亲: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加入父宗的配偶及未嫁女。外亲: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妻亲: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二)当代亲属法中的亲属类别亲属关系可从不同角度分类行辈划分:长辈、同辈、晚辈亲疏远近:近亲属和一般亲属*发生原因:配偶、血亲、姻亲——基本分类,立法上和法律适用上意义重大。1、配偶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地位:为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2、血亲血亲是指相互

4、间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分类:1)自然血亲:源于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自然血亲不受影响的条件:(1)不受婚生、非婚生影响。(2)包括全血缘、半血缘的血亲。2)拟制血亲:相互之间并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权利义务的亲属。3、姻亲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分类: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地位:无论宽窄,在婚姻法上一般无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二、法定近亲属范围(一)总体概括性限定法(二)个别实用性限定法第三节亲系与亲等一、亲系(一)定义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即亲属的系统。(二)类别1、男系亲和女系亲2、父系亲和母系亲3、直系

5、亲和旁系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直系姻亲是指已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已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人。4、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二、亲等及其计算方法(一)定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已身分别向上或向下数,以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已身向上数到双方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双方的亲等数。(

6、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计算法完全相同。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已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到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关于姻亲的亲等计算:姻亲从血亲为原则。(四)我国古代的丧服制1、含义丧服制是依照生者祭奠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2、类别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评价: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具体表现,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血缘关系的状况,已被废除。(五)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从已身往上数,已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为四代,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为五代。

7、从已身往下数,已身为一代,子女为一代,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为四代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旁系血系的代份计算法首先从已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到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定。第四节亲属关系的发生、效力和终止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生、终止1、发生配偶关系的发生是因缔结婚姻而产生。我国准予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为配偶关系发生的依据。婚约并非结婚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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