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080507》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080507》

ID:37544540

大小:253.42 KB

页数:53页

时间:2019-05-25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080507》_第1页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080507》_第2页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080507》_第3页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080507》_第4页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080507》_第5页
资源描述: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080507》》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附件B修正案1附件B的附则I现有条文由以下内容取代:“附则I载重线核定规则第1章总则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如果有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本规则也假定已经符合这些要求。第1条船舶强度与完整稳性(1)主管机关应查明在相应于核定干舷的吃水时,船舶的总结构强度是足够的。(2)按照第2-1条规定,由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包括船级社)的相应要求或主管机关的适用国家标准设计、建造和维护的船舶,其强度可视为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上述规定适用于本附则涉及的所有对强度和结构标准未明确规定的结构、设备和配件

2、。(3)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接受的完整稳性标准。第2条适用范围(1)机动船舶或港驳、运输驳船或其他非机动船舶,应根据第1条至第40条的所有各项规定核定干舷。(2)运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除按(1)规定的干舷外,尚应根据第41条至第45条的规定核定木材干舷。(3)对设计用帆的船舶,不论是作为唯一的推进方式还是作为辅助的推进方式,以及拖船,都应根据第1条至第40条的所有(与(1)一致)各项规定核定干舷。对于附加干舷可按主管机关的决定提出要求。(4)木质或混合材料结构(与3/(5)(a)条一致)船舶,或经主管机关批准采用其他材料建造的船舶,或由于结构特点而无法合理地或切合实际地应用本附则各项规定

3、的船舶,应按主管机关的决定核定干舷。(5)第10条至第26条的所有各项规定适用于核定最小干舷的每艘船舶。当船舶核定的干舷大于最小干舷时,如果主管机关对所具备的安全性条件满意,1则这些要求可予放宽。(6)如果核定的夏季干舷增至使最终吃水不超过同一船舶相应于最小夏季干舷的吃水,且该船实际干舷甲板以下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处有一假想的干舷甲板,则按照第12,15至20,23,24和25条对实际干舷甲板适用的核定条件可与对上层建筑甲板的要求相同。(7)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各条规则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8)对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

4、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根据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适用的,由1988年国际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会议通过的要求得到满足。(9)符合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97(73)决议通过的《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年HSC规则)要求并按该规则检验和发证的高速船应被视为已符合本附则的各项要求。按2000年HSC规则签发的证书和许可证应被视为与按本附则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得到同等认可。第2-1条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本公约第13条和规则第1(2)条中所述组织,包括船级社,应符合本组织以A.739(18)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修正的指南和本组织以A

5、.789(18)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修正的说明,但这种修正应按照现行议定书第VI条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有效。第3条附则中所用术语的定义⑴长度(a)长度(L)应取为量自龙骨板上边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b)对于无舵杆的船舶,长度(L)取为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c)如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为凹入的,则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边都应从该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最后一点垂直投影在该水线上的点量起。(见图3.1)(d)龙骨设计成倾斜的船舶,其计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和最小型深Dmin的85%处的设计水线平行,该水线由绘一平

6、行于船舶(包括呆木)的龙骨线并与干舷甲板型舷弧线相切的切线得到。此最小型深为在切点处从龙骨板上边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边的垂直距离(见图3.2)。2图3.1图3.2⑵垂线。首尾垂线应取自长度(L)的前后两端。首垂线应与在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首柱前边相重合。⑶船中。船中是长度(L)的中点。⑷宽度。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宽度(B)是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其他材料的船舶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船壳的外表面。⑸型深(a)型深是从龙骨板上边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边的垂直距离。对木质和混合材料结构船舶的垂直距离则是从龙骨槽口的下边量起。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装有

7、加厚的龙骨翼板时,此垂直距离是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之点量起。(b)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到甲板和船侧型线延伸的交点,将舷缘当作方角设计。(c)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到超过决定型深的那一点,型深应量到从该甲板较低部分延伸且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基准线。⑹计算型深(D)(a)计算型深(D)是船中处型深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b)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B)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舶,计算型深(D)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