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衞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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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9L章-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規例第139L章: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規例版本日期30/06/1997 賦權條文(第139章第3條)[1994年7月1日]1994年第384號法律公告(本為1994年第309號法律公告)條文編號:1版本日期30/06/1997條文標題(已失時效而略去)(已失時效而略去) 條文編號:2版本日期31/03/2006條文標題釋義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有關日期”(relevantdate)就任何禽畜廢物管制區而言,指附表1第3欄就該區而示明的日期;“指明費用”(specifiedfee)指附表2所指明的費用;“指明禽

2、鳥”(specifiedbird)指雞、鴨、鵝、鴿或鵪鶉;(2006年第20號法律公告及2006年第65號法律公告)“展覽”(exhibition)指公眾獲准進場的展覽(不論是否須付款);“牌照”(licence)指根據第4條批給或續期的牌照;“禽畜”(livestock)、“禽畜廢物限制區”(livestockwasterestrictionarea)的涵義,與《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中該等詞語分別具有的涵義相同;“禽畜廢物管制區”(livestockwastecontrolarea)指藉附表1第2欄指出的地圖作參照而在該欄指明的禽畜廢物管制區,該等地圖已由環境保護署署長、一名職級不

3、低於環境保護主任的環境保護署人員或一名總環境保護督察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飼養”(keep)的涵義,與《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獲豁免的人”(exemptperson)指《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附表4所指明的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 條文編號:3版本日期01/01/2000條文標題任何人除非獲授權或獲批給牌照否則不得飼養禽畜(1)任何人不得在附表1第3欄所指明的有關日期後,在該附表第2欄與該日期相對處所指明的禽畜廢物管制區內任何處所飼養禽畜,除非─(a)他是獲豁免的人或他已根據第9條獲豁免;或(b)他是根據並按照署長發出的牌照而飼養禽畜的。(1999年第331

4、號法律公告)(2)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a)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b)如屬第二次定罪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c)凡有持續飼養禽畜的,如有證明提出令法庭信納該人在違反第(1)款的情況下曾持續飼養禽畜,則可按持續犯罪期間每天另處罰款$1000。(3)為施行本條,如已證明在任何相隔不超過14天(包括首尾兩天)的2天均有禽畜在某處所飼養,即足以作為在該2天之間均有禽畜在該處所持續飼養的表面證據。 條文編號:4版本日期31/03/2006條文標題署長批給牌照的權力等(1)署長可應採用其所指明的格式提出的申請,並在有關的指明費用繳付後,將牌照批給申請人,准許該

5、人在禽畜廢物限制區或禽畜廢物管制區內領有牌照的處所飼養禽畜。(2)如申領牌照的處所是在禽畜廢物限制區內,則署長不得批給牌照,除非他信納─(a)在緊接《1994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1994年第28號)第2條的生效日期前,該處所已持續用於飼養禽畜最少12個月;及(b)在該生效日期後政府並沒有就該處所停止飼養禽畜而支付特惠津貼金。(2A)在不損害第(2)款的原則下,如申領飼養指明禽鳥的牌照的處所是在禽畜廢物管制區內,則除非署長信納以下事宜,否則他不得批給牌照—(2006年第65號法律公告)(a)在緊接《200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修訂)規例》(2006年第20號法律

6、公告)的生效日期+前,該處所已持續用於飼養指明禽鳥最少12個月;(b)在該生效日期後政府並沒有就停止在該處所飼養指明禽鳥而支付特惠津貼金;及(c)根據該牌照在該處所飼養的指明禽鳥的數目將超過20隻。(2006年第20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65號法律公告)(3)署長可應採用其所指明的格式提出的申請,並在有關的指明費用繳付後,將牌照續期。(4)除非署長另外決定一段較短的期限,否則牌照的有效期為3年,自批給或續期(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日期起計。(5)牌照須受署長認為適合施加的有關下述事項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a)禽畜的飼養;及(2006年第20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65號法律公告)(aa)(由2

7、006年第20號法律公告增補及由2006年第65號法律公告廢除)(b)公眾衞生或環境保護。(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1994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乃“WasteDisposal(Amendment)Ordinance1994”之譯名。+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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