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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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各联社制定信贷管理细则、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经营社

2、和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市、区)联社(简称县联社,下同)和农村信用社及其从事信贷经营、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整体风险的控制。第七条 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客户部门(岗)和信贷管理部门(岗)。客户部门(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岗)承担信贷

3、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第八条 实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或贷款管理小组)制度。在省联社、县联社设立贷款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委,下同);在各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简称市办,下同)和农村信用社设立贷款管理小组(简称贷管组,下同)。贷管委(组)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咨询)需经贷管委(组)审议(咨询)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及智力支持。贷管委(组)由省联社、市办、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信贷、客户、风险资产、财会、法规等部门(岗)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各级贷管委(组)主任委员(组长)由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组长)由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担任。贷管委(组)

4、会议(简称贷管会,下同)通过全体委员(成员)会议履行职责。贷管会实行无记名(或记名)投票表决制,不管实行何种方式表决,均需经过县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九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省联社对市办、县联社统一授权;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县联社主任和农村信用社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第十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十一条 实行信贷业务审批(咨询)和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审批(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

5、务要按规定进行审批(咨询)和备案。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农村信用社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第十三条 企业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三)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农村

6、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五)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以及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八)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各级农村信用社不得违背和

7、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第十四条 申请小额农户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农户条件按相关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全省农村信用社要逐步规范客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除外)信用等级评定,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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