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地产开发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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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税费征收标准序号收费(税)名称收费(税)单位收费(税)依据收费(税)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建设前期费用1土地出让金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政府收取武政[2004]39号(1)出让土地为政府储备地块的,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为该土地收益;(2)出让土地为委托交易地块的,不改变现状土地使用条件的,按该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40%收取,改变现状土地使用条件并进行开发建设的按该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50%收取。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武政[1997]20号、武汉市人

2、民政府令第130号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0.20-0.40%收取,武汉市住宅7元/平方米,非住宅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3水利建设基金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政府收取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国发[1997]7号、武政[2000]44号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4征地管理费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房地字[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征地费用为1.10-4%5土地登记费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计价格[2001]1734号,鄂

3、价费字[1992]130号,鄂价房服[2001]300号单位0.07-4万元/宗地,个人13-30元/宗地,证书工本费(个人普通证书5元/证、单位普通证书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企业20元/证)6耕地开垦费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9]52号、武价函[2000]74号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3万元/亩,其他耕地1.50万元/亩;远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1.60万元/亩,其他耕地0.80万元/亩7土地复垦费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

4、鄂政发[1999]52号,武价函[2000]74号由用地单位就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各类土地按0.60-2.25万元/万平方米8土地闲置费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武价函[2000]74号出让方式20%以下,划拨方式3-5元/平方米9土地出让业务费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财政部[1992]172号、财综字[1995]159号用地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按土地出让金2%收取,对全额上缴土地出让金的免受10新菜地开发基金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人民政府收取鄂价费字[1992]130号、武政[1994]

5、30号3万元、5万元、6万元/亩(征地面积)11新征拨用地勘丈费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鄂价费字[1992]130号10亩以下0.30元/平方米,10.10-100亩0.20元/平方米,100.10亩以上0.10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计算)1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水务局收取鄂政发[2000]28号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渣)实际占地面积,按1.50元/平方米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3水土流失防治费武汉市水务局鄂政发[2000]28号、武财综[2002]559号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

6、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不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具有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按批准的方案所列预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或倾倒土(石、渣)的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防治费2元。以上收费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按实际治理费用,多退少补。在城市范围内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在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可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

7、偿费1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代武汉市政府收取鄂财综发[2002]95号、鄂价房服[2002]178号、建住房[2007]258号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减半15土地交易服务费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鄂价房服函[2004]176号、武价房字[2004]162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以下(含10)3210以上至100(含100)2.53100以上至1000(含1000)241000以上

8、1.51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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