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512430
大小:13.77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5-24
《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一)、法规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二)、法规解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这一条文从普通情形和特殊情形两个方面来规定学校是否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1、普通情形:
2、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在普通情形之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为什么呢?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三是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四是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2、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
3、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④没有前面所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一条关于监护人范围的详尽表述,它并未将学校列入其范围。可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并非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普通情形下,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
4、职责。3、特殊情形: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所谓“特殊情形”,是指在“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之下,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这里的特殊情形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也就是某一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负监护职责。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在某些寄宿制学校,学校有可能会与学生的家长签订专门的协议,约定学生的家长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承担。总之,“特殊情形”是以“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有约定”为前提,若法律无规定,或学校与学生
5、的家长之间无约定,则特殊情形即不存在。4、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6、,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5、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安全职责比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在侵权责任的归责中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担责),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则不担责)。对于学校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这样既可以督促学校勤勉、谨慎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又可以避免因无限制地加大学校的责任而导致学校无法正常运行的不良后果的出现。这既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又可以保护学校的正
7、当权益。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