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形成的司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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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刑事判决形成的司法过程第一节判决形成过程的实证考察一、法官如何获取裁判信息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审判模式确立了裁判者主要通过控辩双方的攻防活动获取裁判信息的方式,同时也赋予裁判者通过职权主动悼念裁判信息的广泛权力。实践中,这两种途径呈现出与立法规定不同的面孔。1、依职权主动收集信息:庭审中的消极与庭审外有选择的积极现行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法官通过职权主动收集信息的广泛权力:其一,由于起诉时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并在开庭后移送全案卷宗,因此法官事实上可以庭前阅卷,并可

2、以在第一次开庭后阅读全案卷宗。其二,法官在必要时可以在控辩双方讯问/询问之后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鉴定人;其三,法官有庭外调查权,即在庭审中认为证据有疑问的,可以休庭,对相关证据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及查询、冻结等方式予以调查核实。几种调查方式的运用:(1)庭审中调查手段运用相对消极。法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的内容明显具有补充性质,讯问或许多询问的问题一般都是控辩双方忽略或者没有问清的问题,讯问或询问的次数也要明显少于控辩双方。(2)庭审外的阅卷部分积极对于认罪或没有争议的案件,法官

3、阅卷活动趋于消极,法官庭前一般只是精力地翻阅卷宗,有的甚至只是浏览一下起诉书;对于不认罪,法官会详细地阅卷;存在争议的案件,法官会有针对性地进行庭后阅卷。(3)法官的庭外调查法官的庭外调查相当消极,法定的庭外调查方式几乎存而不用;但热衷于选择一些非正式的庭外活动获取信息。可分为两种:一是解决证据疑问。在经过庭审、阅卷之后仍对某些案件事实仍存在疑问时,向检察院乃至公安机关打电话沟通、要求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作情况说明等。二是社会调查。主要是为了贯彻未成年人保护刑事政策而针对未年成人以及在校成年学生犯

4、罪设立的社会调查程序,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而针对如邻里纠纷纠起的刑事案件进行的促进和解程序,以及针对一些有特殊情况如不注意可能引起社会问题的案件进行的情况调查程序等。2、通过指挥庭审获取信息:放任控方与限制辩方除依职权主动获取信息外,法官还可通过指挥和主持控辩攻防活动获得裁判所需要的信息。理论上,法官应中立,以确保获取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和正当性。但在实践中,这种中立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1)庭审主持者似乎不关注控方举证信息的完整性的准确性问题,对于控方随意举证和不当讯问甚少干预。随意举证和不当讯问

5、突出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举证几乎完全限于书证,控方证人很少出庭。如李庄案一案。二是为了突出指控效果,在存在同一证人或同一被告人多次证言或供述时,控方往往选择最能支持指控的某一次证言或者加以宣读,而且对其它证据不予宣读;三是为节约时间,控方举证往往采取“摘要式宣读”或“合并式宣读”;四是为获取被告人的口供,公诉人在讯问时往往采取诸多策略提醒、迫使、诱使乃至威胁被告人认罪或者同其合作,比如明确告知认罪、悔罪有利于被告人,否则将会对其量刑产生不利影响等。法官对检方不当的举证行为一般持放任态度:其一,法

6、官一般不会主动提及证人出庭问题,即使辩方提出这方面的问题,法官一般也都不会以予以积极响应。其二,对宣读证人笔录中的偷工减料行为,法官几乎从不反对,甚至有时候提未公诉人如此行为。其三,法官一般不会干预公诉人的不当讯问,即使辩方提出异议,法官在大多数时候也听之任之。(2)限制辩护。理论上,法官应对辩护持欢迎态度,其有利于法官获得更充分的信息。但实践中,法官对辩护方提供的信息并不热情,似乎极不愿意听到与控方不同的说法,并倾向于限制辩护权的行使。集中体现为两情形:一是对被告人的。被告人的辩护与案卷笔录记

7、载内容不一致时,一些法官会显得极不耐烦,不仅经常打断被告人的辩解,比较极端一点的法官甚至会提醒及至警告被告人,当庭翻供属于认罪态度不好或没有悔罪表现,可能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从而迫使被告人放弃与笔录记载不一致的陈述。二是对辩护人的。对于辩护人的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一些法官习惯性的不耐烦并经常打断辩护人的辩护。一位律师将其作为行动的概括:一些法官在法庭调查时,遇有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合其“口味”,就会“规劝”道:“你所提供的证据合议庭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要再举了。”如果辩护人坚持举证,合议庭定会

8、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法庭辩论时,假期辩护人说的话审判长认为“不中听”,马上就会“劝阻”:“你讲的这些均与本案无关,不要再讲了。”律师如果“充耳不闻”,合议庭立即就会警告辩护人:“如不听法庭指挥,审判长将责令你退出法庭。”二、如何判定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采纳与采信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中,如何审查、认定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相关立法涉猎甚少。在此背景下,实践中法官的裁判行为呈现某种任意判定的局面。1、证据能力的认定:对控辩两方证据材料的不同态度。司法实践中,证据能力的审查总体上对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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