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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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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航空保險第一節 航空保險概述航空保險(AviationInsurance)之意義→簡言之,「航空保險」即承保與航空有關之各種空中與地面之損失。一般飛機發生事故之原因有那些:(1) 天候不佳(2) 設計或製造瑕疵,維護保養不良引起之機械故障。(3) 惡意破壞。(4) 駕駛員疏忽。(5) 機場缺陷。(6) 塔台指揮錯誤(人為或機械因素)。(7) 其他因素航空保險承保方式→歐美各國有少數規模巨大之保險公司單獨承保,大多數皆由若干保險公司組成之辛迭卡(Syndicate)共同承保,航空保險之特性:一、保險金額高二、危險集中三、具國際性航空運輸需要那些保險:
2、一、財產保險:即飛機機體保險。二、責任保險:因對象不同列示如下:1.乘客傷亡、財損責任。2.非乘客傷亡責任:(1)飛機駕駛員傷亡責任。(2)飛機場人員傷亡責任。(3)飛機庫管理人員傷亡責任。3.第三人財損責任:(1)飛機內載運行李或貨物毀損責任。(2)飛機外所致財損責任。三、意外傷害保險:由空勤人員、學習人員或飛機乘客所購買,以補償自己所受之傷害。四、其他各種保險:如勞保、僱主責任保險及產品責任保險等,因非航空事業所特有,故不重覆敍述。航空保險承保範圍一般包括四種保險如下:一、飛機機體保險(AircraftHullInsurance)。二、飛機責任保險(AircraftL
3、iabilityInsurance)。三、飛機場責任保險(AircraftOwnerandOperatorLiabilityInsurance)。四、機員人身意外保險(CrewPersonalAccidentInsurance)航空保險一般除外不保事項主要為:一、違反航空法規所致之損失。二、保單所載以外之任何用途所致。三、為任何政府之篡奪權力、捕獲、劫奪、拘押、禁制、拘留、或任何奪取所致之損失。四、因磨損、機件故障或結構失靈(除非為被保之危險事故所引起)、戰爭、入侵、類似戰爭行為、暴動、民眾騷擾、以及因飛機負責人員侵佔所致之任何損失。一、飛機機體保險1.保險事故:承保範圍
4、有一切危險事故及特定危險事故兩種。2.主要不保事項:(1)使用目的及飛行地區超出約定範圍所致損失。(2)違反航空法規所致損失。(3)非保單指名駕駛員所致損失。(4)因自然損秏、機件故障或結構失靈、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SRCC等所致損失。(5)由於政治或軍事上的理由、捕獲、劫奪、拘押、禁制、扣留等所致損失。3.損失補償:分全損及分損,有一定之自負額,約為保險價額之2.5%至10%惟自負額規定,不適用於火災或竊盜所致之損失。4.保險費率:無共同之費率表可適用,大多取於核保人員之判斷。二、飛機責任保險:指承保飛機因所有、維護或使用所致他人身體或財物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包括緊急
5、救護費用、調查費用及訴訟費用。1.被保險人:不僅為保單記載或指名之個人或公司,亦包括任何乘客、任何經指名被保人允許駕機之駕駛人(但不包括學習人員及租用飛機之駕駛員),以及對操作飛機負有法律責任之任何人。2.承保範圍:(1)飛機第三人責任保險(AircraftThirdPartyLegalLiability)(2)乘客責任保險(PassengerLegalLiability)(3)貨物及郵件責任保險(CargoandMailLiability)(4)一般第三人責任保險(GeneralThirdPartyLegalLiability)3.除外事項之主要者如下:(1)依法應由
6、被保險人承當責任。(2)為非法目的之使用。(3)在保單規定地區以外使用。(4)未經保險人同意而不依保單規定用途使用。(5)為保單未記載駕駛員之任何操作。(6)有關製造、修理、販賣、租賃或導航活動引起之任何責任。(7)違反航空法規所致之任何責任。4.保險金額:保額(即賠償責任限額)採用「合併單一總限額」(CombinedSingleLimit;CSL),即同一保險金額適用於同一保單所承保之各種責任保險。5.費率:以乘客飛行哩數收費(RevenuePassengerMiles;RPM)計算。6.乘客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1)國際航線運送:A.華沙公約(1929):B.海牙議定
7、書(1955):C.蒙特利爾協定(1966):(1).每位乘客之賠償限額,若包括訴訟費用為US$75,000,若未包括訴訟費用為US$58,000。(2).不論航空公司是否有過失,均負賠償之責。D.瓜地馬拉議定書(1971):(2)國內航線運送→依民航法規88年3月17日修正發布之「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賠償標準如下:A.死亡或重傷,賠償金額重傷新台幣150萬元, 死亡新台幣300萬元。(第三條規定)B.非死亡或非重傷,按實際損害計算,以新 台幣150萬元為限。(第三條規定)(重傷依刑 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C.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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