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3(国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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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教学基本内容]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含义(理解)二、关于国际司法协助概念的理论分歧(理解)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依据(重点)四、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重点)五、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重点)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含义(理解)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一国司法机关接受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二、关于国际司法协助概念的理论分歧(理解)狭义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国与国之间所发生的:A、送达文书B、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

2、人C、收集证据等广义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包括:A+B+C+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要求判决国具有管辖权在立法和实践中,我国采纳的是广义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观点。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依据(重点)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实施一般都是基于各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互惠关系的存在而进行的。我国立法与实践表明,我国是以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存在作为司法协助依据的。《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七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我国已同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中国与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doc四、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重点)(一)国际司法协助的请求1、提出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4、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2、传递国际司法协助请求书的途径《民事诉讼法(2013)》

5、第二百七十七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四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6、二)国际司法协助中使用的语言《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七十八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三)国际私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国际

7、私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是为了确定是否提供以及如何提供司法协助。司法协助中适用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为被请求国法,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请求国法律,但请求国法律不得与被请求国法律相抵触。在司法协助中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四)国际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有关的国际条约没有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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