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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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主讲人:祁老师上海明鸿中小银行培训中心2010.111银行员工学习法律知识必要性前言:现代社会是法制经济社会,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依法办事。法律是商业银行行为的底线。商业银行更应当成为遵法守法的模范和商业道德模范。学好各项银行法律知识,能更自觉遵守银行规章。银行业务岗位是银行对外窗口,直接与客户发生金融交易和服务法律关系。银行都要为你们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你们为银行把好关,银行可以减少损失,你们服务质量上去了,银行的业务和信誉得到提高。2银行与客户民商事关系本质现在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制度,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其本质上就是市场化有偿服务关系。市场体制下,银行可以选择

2、客户,客户也可以选择银行即双向选择。大银行的垄断地位正在退却。大小银行都不能指定客户购买和消费。银行与客户法律上的关系实质就是民事服务合同关系。无论是储蓄、单位存款,还是贷款、结算、理财、保管或各项代办业务都存在若干多种银行与客户间的交易、服务民事合同关系。3第一章民商事法律基础概述第一节民法基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每部法律都有自己的特殊的调整对象和方法。一、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银行与客户及其他银行之间的横向及纵向(如母子公司间)交易、服务关系就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如:存款、贷款、汇兑转账、理财、各项代办业务等。4二、民事主体--民法规

3、定可以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如:自然人、法人、合伙人、非法人经济组织等。主体不合格、形式、内容违法的民事活动都是无效的。三、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地位、实体权利义务、程序都应当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如银行霸王条款)、、等5四、民事权利—即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和尊严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民事合同行为也会产生债权等民事权利,在规范民事主体权利的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的公力(诉讼、仲裁)和自力(调解、协商的救济方法。6五、民事代理即许可他人代替本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主要许可方式:书面授权委托、

4、法定监护等。1、不得代理行为:结婚、离婚、密码挂失、网银申请、理财委托等2、无效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他人而恶意串通等,无效代理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后果。7五、民事代理3、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被终止、丧失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样表见代理行为构成。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履行、无效及后果法律责任。8五、民事代理4、特别全权代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委托人有特别授权和限制的代理行为。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法定特别代理,又如诉讼的特别全权代理,还有就是委托人的单项特别授权委托,如银行的结算印鉴章、

5、信用证开证申请等。9六、商法、经济法、民法关系我国是一个民商合一的大陆法体系的国家,但英美法系的民商分立体系,及商法概念多少会对我国法律制度产生影响。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特别法律,主要是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10六、商法、经济法、民法关系商法与经济法、社会法的关系:前者调整的是商事组织、商事买卖、商事中介服务等以营利为目的经济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和私法范畴;后者属于公法范畴,经济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如:价格法、税法、审计法、消法、环境法。社会法的立法目的是社会、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11六、商法、经济法、民法关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6、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特别法,商事行为(如存款、贷款)应当优先适用商业银行法12第二节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狭义)是绝对权、支配权—即权利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支配。谁享有物权谁就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13第二节物权法律制度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破除债权(如不动产登记后的绝对权)、物权优先受偿权(如破产中担保物权人的别除权)、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抵押权人的优先购房)、登记优先受偿权(如房产抵押登记);三、广义物权分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六种,即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邻权、抵押权、留置权;担保法增加了质权,还有

7、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14四、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由不动产所有权人设定的他物权。该权利设定后对所有权人有拘束力,直到用益权消灭。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有的必须登记公示才对他人产生约束力,有的还必须交付,否则设定无效。15第三节担保法律制度银行信贷资产为什么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一、信贷(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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