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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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要领 主讲人:林颖第二部分应税收入的确认第三部分扣除项目的确认第四部分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五部分税收优惠第六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第一部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览目录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一、汇算清缴的概念及特点(一)汇算清缴的概念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

2、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概念理解应把握的几点1、主体纳税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2、实体性要求(1)准确计算。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本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2)正确填表。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3)自觉纳税。自觉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3、程序性要求(

3、1)资料提供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2)汇算时间要求: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二)汇算清缴的特点1、不可回避性汇算清缴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不仅是一项法律定的义务,而且对绝大多数纳税人而言,也是不可回避。(1)《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9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高风险性(1)来自于操作难度的风险。所得税汇算清缴,说到底是就是对企业全年的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计算和

5、确认,并按照税法规定、全面、真实、如期地履行申报与税款缴纳义务。虽然只是应纳税额的检查、计算和确认,但差错却总是难免。因为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计算繁琐,甭说一般的财会办税人员难以正确理解和系统掌握,即便是财税专家也会产生分歧。(2)来自会计与税法差异的风险。因为这种汇算清缴不仅只是执行所得税法律,而且还涉及到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而会计与所得税法间的差异又那么多,几乎没有一个人,哪怕是会计政策或者税收政策的制定者,能够穷尽两者间的差异,更不能说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3)来自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风险。税务机关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6、,一旦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某一政策上发生分歧,即使纳税人的理解是正确的,最终也大多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办。因此,企业所得税有“税种之王”的称号,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才被广大的财税人员称为“王中之王”。二、汇算清缴的主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当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居民企业1、凡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7、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此规定实际上表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都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作了明确: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第二,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

8、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进行汇算清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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