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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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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民国初年的新闻事业第一节民国初年政党报纸的繁荣第二节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新闻事业第三节新闻业务的变迁和著名采访记者的诞生第一节民国初年政党报纸的繁荣一、新闻自由体制的确立二、暂行报律风波三、新闻事业的短暂繁荣与政党报刊的泛滥。一、新闻自由体制的确立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就任任临时大总统,史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立即通过立法手段建立起与西方先进国家接轨的自由新闻体制,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一是将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载人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中。1912年3月11日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在第2章第6条第4款中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第2章第15条规定:人民享有的包括言论、著作、刊行等各项自由权利,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能“以法律限制之”。二是颁布有利于新闻事业发展的法律、法令,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3月17日,孙中山应上海日报公会之请,下令交通部核减新闻邮电费,以利报业的发展。交通部接到孙中山的命今后,拟决“报界之电费,悉照现时价目减轻四分之一,邮费减轻二分之一”。3月27日,孙中山批准了交通部所拟的减报界邮电费办法,并要求交通部“仰即令行所属知照”,并同时致电袁世凯转饬北京邮电总局知照。三是废止亡
3、清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旧法规。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通电全国新闻界知照:“查满清行用之报律,军兴以来.未经民国政府明白室示,自无继续之效力。”至于前清的《著作权章程》,因其没有同民国国体相抵触的内容,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决定在未颁行新的著作权法前暂时援用。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颁行的上述法律、法令,确立了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本的新闻法制原则,标志着自由新闻体制在中国的建成。执行情况孙中山恪守言论出版自由。老同盟会员陈其美任沪军都督期间重视当地的报刊出版工作,优礼报馆与报人。江西军政府及其都督李烈钧重视报界,曾聘请当地革命报纸的主笔任顾问,支持设立“报界俱乐部”,定期
4、与报界接触沟通。四川都督府政务处每次开会时,还在旁听席上用红布围成一个女记者室,以便于女记者旁听采访。二、暂行报律风波为了恪守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还合理地解决了因《中华民国暂行报律》的颁布而引发的一场风波。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次长居正等人,鉴于《大清报律》废止后报刊出版无章可循的状况,由内务部参事林长民草拟了一个简略的法令《中华民国暂行报律》,同新闻界约法三章:(一)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兹定自令到之日起.截至阴历四月初一日止,在此限期内,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
5、社,须将本社发行及编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o(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出诉讼时,得酌量科罚。但是,“暂行报律”的电文发至上海的中国报界俱进会并令其转饬全国报馆遵照执行后,立即遭到了新闻界的一致反对。3月6日,中国报界俱进会和上海《申报》、《新闻报》、《时报》、《时事新报》、《神州日报》、《民立报》、《天铎报》、《大共和日报》、《民报》等报纸联名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全国各地,反对“暂行报律”的颁行。3月7口,章太炎撰写的《却还
6、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一文在上海《大共和日报》上作为社论发表;同日,上海各报均破例子以转载。章太炎的文章对“暂行报律”三条逐一加以批驳,且言辞极为尖刻,攻击南京临时政府“钳制舆论”、“欲蹈恶政府之覆撤”;还提出“民主国本无报律”的观点,完全否定了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孙中山持明智的态度.虚怀若谷地接受了新闻界的反对意见。3月6日,即中国报界俱进会及各报馆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全国的当日,孙中山即复电明确表态:“民国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力。此次内务部所布暂行报律三章,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除令该部知照外,特此复闻。”3月9日,孙中山发布《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内云
7、: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寻三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国宪所应稽,无取特立报律,反形裂缺。民国此后应否设立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议会决议,勿遽亟亟可也。”孙中山态度和认识孙中山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认识和对“暂行报律”的基本态度1、言论出版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原则.2、法律的创制须慎重与合乎程序。3、内务部制定“暂行报律”的本意并非如新闻界所说的那样是为了压制言论出版自由,而是出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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