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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
2、,请遵照执行。 附表:1.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十三日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包括制造工艺、非标准设备、专用设备、工业窑炉、生产线、连续输送
3、系统及设备)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英文译为:ENGINEERINGDESIGNPROFESSIONALMECHANICALENGINE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
4、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机械建设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
5、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
6、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机械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为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7、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建设部审批。 建设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8、依法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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