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归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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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北京发展环境,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监督与威慑,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对企业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

2、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主要职责是: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追加、维护、更新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第六条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应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移送审批表》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报表》。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

3、还应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类型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强制拆除通知书;(三)强制拆除决定书;(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查处非法小广告证据材料情况统计表》复印件;(六)受奖证书或证明材料;(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各级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符合《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企业信用记录项目、标准》的案件、良好信息的统计对象进行统计。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涉案材料上报市执法局法制处,同时通过城管内网报送《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报表》电子版。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

4、时提交。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二)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三)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第九条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专项检查和抽查;(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第十条对纳入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作为重点管理对象进行检查或者抽查。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第十三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

6、者解除该记录。第十四条各级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或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察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于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纳入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千分制考核。第十六条《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企业信用记录项目、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

7、起施行。附件:1.《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企业信用记录项目、标准》2.《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移送审批表》附件一: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企业信用记录项目、标准信息种类项目标准提示信息记录1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城市河湖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等12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城管综合执法组织行政处罚的企业。对个体工商户单次罚款额度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单次罚款额度10000元以上。发生以下违法行为的,不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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