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SOLAS公约宣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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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效的SOLAS公约宣贯会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高松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19条–应急训练与演习1现3.3.3由下文替代:“3.3.3除了3.3.4和3.3.5有规定者外,每艘救生艇在弃船训练中,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由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练。”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20条–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2在1的第2句中,“3和6.2”由“3.2、3.3和6.2”替代。3现有3由下文替代:“3维护

2、保养3.1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并应充分注意确保这类设备的可靠性。3.2应备有符合第36条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照之进行维护保养。3.3主管机关可以接受按3.2的要求制定的船上维护保养计划,其中包括第36条的要求。”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参见《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指南》(MSC/Circ.1093)。-2-MSC78/26/Add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

3、章救生设备与装置.3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以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和.4应对通用报警系统进行测试。”5在7中,现文列为7.2并新增以下7.1:“7.1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移离其存放位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6现11由下文替代:“11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11.1降落设备应:.1按第36条要求的船上维护保养须知进行维护保养;

4、适用的.2在第I/7或I/8条要求的适用年度检验时进行彻底检查;和.3在.2要求的检查完成后,以最大降落速度对绞车制动器进行动态试验。作用载荷应是未载人救生艇的质量,但应按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以绞车最大工作载荷1.1倍的验证载荷作此试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11.2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应:.1按第36条要求的船上维护保养须知进行维护保养;.2在第I/7或I/8条要求的年度检验期间,由经过适当培训且熟悉该系统的人员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操作试验;和.3在每次检修后进行操作

5、试验,其负荷应取救生艇满载足额乘员和设备时总质量的1.1倍。这类检修和试验应至少5年进行一次。*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32条–个人救生设备7现有3由下文替代:“3救生服3.1本款适用于所有货船。但200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货船应在不迟于2006年7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时符合3.2至3.5的规定。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3.2应为船上每个人提供符合规则2.3要求的救生服。但对于非第IX/1条所定义的散货

6、船,如果该船一直从事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且主管机关认为没有必要配备救生服,则不必要求配备这些救生服。*参见本组织A.689(17)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对1999年7月1日或之后装船的救生设备,参见本组织MSC.81(70)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参见《保温用具评估指南》(MSC/Circ.1046)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15条–维修要求8现有9由下文替代:“9卫星EPIRB应:.1每年按以下规定的间隔期进行全方位操作效率试验,着重检查操作频率发射、编码和登记。.1客船在《客船

7、安全证书》期满日之前3个月内;.2货船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期满日之前3个月内或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试验可以在船上进行,也可以在一个经认可的试验站进行.2按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在经认可的岸基维修站进行维修。”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15条–维修要求MSC170(49)第45条–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3在标题后增加以下文字:“(±¾Ìõ10ºÍ11ÊÊÓÃÓÚ2007Äê1ÔÂ1ÈÕ»òÒÔºó½¨ÔìµÄ´¬²°)”4现有10由下文替代:“10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任何可燃混合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内,例

8、如专门用来存放蓄电池的舱室、油漆间、乙炔贮藏室或类似处所,除非主管机关确信这些设备是:.1操作所必需的;.2不会点燃有关的混合气体的型式;.3适合于有关处所使用;和.4经证明在可能遇到的灰尘、蒸汽或气体中安全使用。”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15条–维修要求5在经修正的10后新增11如下:“11在液货船中,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不应安装在危险场所,除非其所符合的标准不低于本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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