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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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音像制品出版一、概念基本概念: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30日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教材名词解释:音像制品就是以电、光、磁介质为载体,用数字或模拟信号,将图、文、声、像记录下来经编辑加工后,通过视听设备播放使用的出版物。第一节音像制品的基本概念和类别二、类别音像制品分为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两大类。1、录音制品用于记录声音,具有再现音乐作品、语言等功能。录音制品主要有盒式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CD)三种载体形式。2、录像制品用于记录动作、画面、表情和场景等,具有类似或再现电影、电视剧(

2、片)的功能。录像制品主要有盒式录像带、激光视盘两种载体形式。激光视盘又有LD、VCD、DVD、EVD等多种。1.内容上的特点音像制品几乎可以承载所有的文化艺术形式,更适合于文化的积累、传承、开发和普及。运用各种艺术和技术手段,形象、生动、直观。更具冲击力、感染力。三、音像制品的特点2.生产上的特点音像制品是可以批量生产的精神文化产品,有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两个过程。前期节目制作(即精神生产过程)的资金投入高,而后期复制(即物质生产过程)的成本较低。作为前期生产成果的音像节目可以多次利用,实现多级开发效益。3.流通上的特点内容信息含量大,而物质载体小、轻、薄,便于运输

3、、仓储、展示,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分销渠道转移到消费者手中。4.消费上的特点重复率高:从消费方式上看,音像制品主要供个体消费;音像制品的消费重复率比一般商品高得多。品种多:不断购买录有各种作品的音像制品,通常是消费者的追求。趋同性:容易影响他人,形成流行,能为音像制品实现规模效益准备条件。对出版管理的共同性规定(基础04出版行政管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第二节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注意1.分部门:不同行政部门从不同角度实施管理,如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国家版权局、海关等部门。2.分级: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

4、上地方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一、分部门、分级管理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发行、复制、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以上部门负责有关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音像制品行政管理工作上的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二、音像制品制作规定国家对制作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也可与港澳台或外国合作制作。设立独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审核通过后,颁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申请人持

5、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音像制品制作规定2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应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和由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三、音像制品出版规定国家对出版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审核通过后,颁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音像制品出版规定2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

6、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由省局审核批准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省局配发版号和复制委托书。所出音像制品名称要与本版出版物一致,并与本版出版物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出售。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制品出版规定3委托制作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制作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出示《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本版出版物证明及由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上,应当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音像制品的版号

7、及其条码,出版时间,责任编辑和相关著作权记录。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标明进口批准文号。四、音像制品进口规定从国外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应执行文化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港澳台也属于进口)。自2008年12月9日起,其中原由文化行政部门行使的职责转由出版行政部门行使。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报总署进行内容审查(申报材料内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将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由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音像制品进

8、口规定2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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