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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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一、基本概念(一)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1.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2.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一、基本概念3.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4.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5.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一、基本概念(二)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

2、照射的人员。(三)职业照射: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职业照射是指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一、基本概念(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放射性疾病。分类:按射线的作用方式和来源分为外照射放射病和内照射放射病;按受照剂量的大小、作用时间的长短和发病的急缓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放射病;按受照范围的大小和部位的不同分为全身性和局部放射损伤等。一、基本概念《职业病目录》(卫监督发[20

3、02]108号)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共有11项: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其它放射性损伤(如:放射性白内障)。二、接触电离辐射的职业1.核工业系统:A.核原料的勘探、开采、冶炼与精加工部门。B.核燃料及反应堆的生产、使用或研究部门,核电站等。2.放射性核素及其制剂的生产、加工和使用部门。二、接触电离辐射的职业3.生产、使用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开放源)以及含有开放源的产品部门,如夜光粉

4、,气灯纱罩、核医学诊断用放射性试剂等。二、接触电离辐射的职业4.生产、使用密封型放射性物质(密封源)以及含密封源的仪器、设备等,如γ射线治疗机、探伤机、辐射装置以及测厚计、浓度计、料位计、核子称等。5.射线发生器的生产和使用部门,包括各种加速器、X射线发生器,以及一些能将电子加速到5kev以上、伴生X射线的电工设备,如电子显微镜、电子束焊机等。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放射卫生医学监护是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全面的健康管理,包括常规医学监护(如健康检查、医学评价和保健等)和异常受照人员

5、的医学处理及观察等。其目的在于:评价职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保证职业性人员的健康状况在开始就业时和就业后都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为事故受照射和职业性疾病诊断时提供健康本底资料。(二)医学监护工作的主要内容:1.建立和健全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机构,制定分级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2.负责组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就业后的定期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时的体格检查和其后的随访;事故性或异常照射后的医学观察和处理。并对体检和剂量监测结果定期汇总讨论,作出健康水平的评价;3.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

6、,为及时了解和正确评价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提供可靠的本底和动态资料;(二)医学监护工作的主要内容:4.开展放射优生学监督的科学研究,组织训练有关专业人员,统一掌握健康检查内容、技术方法和标准,并不断改进和创新;5.对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教育,对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轮训和考核,使之自觉遵守有关放射卫生安全防护和医学监督的规定和标准,有效地进行防护和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将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三)健康监护的原则:职业医学的三个主要目标是:①评估工作人员的健康状

7、况;②确定工作人员在特殊工作条件下从事预定任务的适任性;③提供用于事故情况下暴露于特定危险物或职业病的基础资料。《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IBSS)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其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对其预期任务适任和继续适任的程度。(三)健康监护的原则: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ILO基于IBSS联合倡议制订的《职业辐射防护:安全导则》(NO.RS-G-1.1,IAEA),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进一步目标是:提供可用于意外受照或发生职业病的场合,和用于

8、就工作人员所受到的或可能受到的任何放射危害向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咨询的信息基线,并支持对受到过量照射工作人员的治疗。四、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5月1日起实施)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四、职业健康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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