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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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2015-05-01工伤认定认定范围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认定认定范围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认定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

3、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

4、业病,发生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根据其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并事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交通费按实结付;途中所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结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在限额内从工

5、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

6、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708元);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576880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报送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

7、应同时填报《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结案批复或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其他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其本人出具并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自愿不作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明;需结付工伤治疗费用的,应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原

8、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除原始发票外,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等;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还须提供事先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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