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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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涉外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一、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二)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四)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五)指定或者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二、涉外刑事诉讼中外国人国籍的确认在侦查阶段,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公安规定》第322条)。办理无国籍人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适用与外国人犯罪案件相同的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

2、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高法解释》第314条)。三、涉外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的特别规定四、涉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五、涉外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一)向我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2.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3.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4.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5.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二)外国法院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请求我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2.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适用《高法解释》第329条的规定。(三)通过外交途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问题六、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一)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1.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听证的,凭证入场旁听(《高法解释》第318条)。2.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高法解释》第321条)。3.外国籍被告人被逮捕、审判或者在案件审理中死亡,应当通知其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并按照有关规定

4、处理(《高法解释》第334条)。(二)涉外刑事案件的执行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一项制度。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三)公安部作为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三、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和主权

5、原则(一)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权原则四、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司法协助。(一)现行关于司法协助范围的规定(二)司法协助的内容1.调查取证。2.送达文书。3.移交证据。4.通报刑事诉讼结果。5.引渡。6.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三)狭义的司法协助不包括引渡五、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一)人民法院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二)人民检察院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1.人民检察院对外进行司法协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和办理司法协助事务。2.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3.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

6、出司法协助请求。4.期限和费用。(三)公安机关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的程序1.公安部通过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协议规定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途径,接收或者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公安规定》第345条)。2.公安机关提供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3.公安机关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4.期限和费用。第三节引渡一、引渡的原则(一)平等互惠原则(二)通过外交联系原则(三)依法适用引渡强制措施的原则二、向中国请求引渡(一)引渡的条件1.引渡必须具备的条件。2.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3.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二)引渡请求的提出1.接受引渡请求的机关。2.引渡

7、请求书和其他有关文件。3.请求引渡应当作出的保证和承诺。(三)对引渡请求的审查1.接受引渡请求。2.引渡的优先顺序。3.法院对引渡案件的审理。4.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查。5.外交部通知请求国。(四)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1.引渡拘留。2.引渡逮捕和引渡监视居住。3.引渡强制措施的执行。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引渡法》第33条)。4.引渡强制措施的解除。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的,应当立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强制措施(《引渡法》第37条)。(五)引渡的执行1.执行的程序。2.涉案财物的处理。3.重新引渡。(六)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1.暂

8、缓引渡。2.临时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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