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押监管业务合作协议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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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总量控制模式)协议编号:甲方(质权人):住所: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丙方(监管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签署或即将签署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

2、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一条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第二条质物2.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2.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

3、法律责任。2.3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

4、,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2.5质物以《质物清单》(见附件2)列明的为准。2.6在乙方清偿甲方全部授信风险敞口金额前,不论乙方是否提货、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见附件6)列明的要求,质物最低价值等于质物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5)确定。“风险敞口”是指甲方给予的授信金额减去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存单、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金额部分。2.7丙方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核查乙方交付

5、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质物清单》。第三条出质通知与出质确认3.1质物设立质押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1),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会同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予以确认。3.2《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移交至甲方并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的确认。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3.3丙方在签发《质物清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质物清单》。丙方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质物

6、相符以及《质物清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3.4质物在每次入库时、每次办理提货及换货后,均须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并自动成为主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与本协议项下的附件,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质物清单》与主合同不符的,以《质物清单》为准,并构成对主合同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质物清单》须传真至甲方,传真机号码为(区号),《质物清单》的原件应在三天内交存甲方。第四条监管期间4.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4.2甲方采用间接占有的方式监管质物,委托丙方直接占有质物。

7、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转移占有至甲方,质押监管期间开始。乙方须保证配合丙方的占有、监管。4.3甲方通知丙方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监管期间终止,甲方以《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丙方(见附件3)。第五条质物监管5.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5.2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5.3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5.4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5.5

8、审核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第2.6款的规定。5.6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5.7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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