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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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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章程序 言 浙江大学的前身求是书院创立于1897年,1928年定名国立浙江大学。1937年浙江大学举校西迁,在贵州遵义、湄潭等地办学,1946年秋回迁杭州。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时,浙江大学部分系科转入中国科学院和其他高校,主体部分在杭州重组为若干所院校,后分别发展为原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和浙江医科大学。1998年,同根同源的四校实现合并,组建了新的浙江大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实现大学崇高使命,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师生
2、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英文名称为Zhejiang University;中文简称为浙大,英文缩写为ZJU。学校域名是:http://www.zj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设多校区办学。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学校在
3、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是:传播与创造知识,弘扬与引领文化,服务与奉献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者,推动国家繁荣、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 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求是创新”。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保障学术自由,实行民主管理。第二章 学校的功能、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
4、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主设置系10科专业,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为适应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学校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
5、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学术伦理,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之间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职务职级,调整收入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立附属医院、学术出版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
6、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对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不得将用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资产挪作他用。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第一节党政组织与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浙江大学的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
7、选举产生,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会职权,领导学校工作。常委会向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党委的领导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10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都要通过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行政、学术组织设置,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8、或党的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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