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建〔20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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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目录1总则-1-2安全管理-1-2.1一般规定-1-2.2安全生产责任制-1-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2.4安全检查-3-2.5安全教育-3-2.6特种作业管理-3-2.7安全警示标志-3-2.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4-2.9应急预案-4-3文明施工-4-3.1一般规定-4-3.2现场围挡-5-3.3封闭管理-5-3.4施工场地-5-3.5材料堆放-6-3.6临时建筑-6-3.7办公与生活用房-6-3.8施工现场标牌-7-3.9现场防火-8-3.10保健急救-8-3.11综合治理-8-4脚手架-8-4.1一般规定-8-4.2施工方

2、案-9-4.3脚手架材质-9-4.4使用要求-10-4.5落地式脚手架-10-4.6悬挑式脚手架-12-4.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13-4.8卸料平台-16--47-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5基坑工程-16-5.1一般规定-16-5.2支护结构-17-5.3土方开挖-17-5.4降排水-18-5.5坑边荷载-18-5.6基坑监测-18-5.7作业环境-20-6模板工程-20-6.1一般规定-20-6.2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21-6.3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22-6.4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22-6.5检查验收及使用-23-7“三宝”“四口”防护-24-7.1一般规定-24-7.2安全帽

3、-24-7.3安全网-24-7.4安全带-25-7.5楼梯口防护-25-7.6电梯井口防护-25-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25-7.8通道口防护-25-7.9临边防护-26-8施工用电-26-8.1一般规定-26-8.2外电防护-27-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27-8.4配电箱、开关箱-28-8.5现场照明-29-8.6配电线路-29-8.7电器装置-30-8.8变配电装置-30-9货用施工升降机-31-9.1一般规定-31-9.2安全装置-31-9.3基础及导轨架-32-9.4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32-9.5吊笼-32-9.6安装、拆卸及验收-33-9.7使用管理-34--47

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9.8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34-9.9电气与避雷-34-10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35-10.1一般规定-35-10.2安全装置-35-10.3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35-10.4基础及导轨架-36-10.5安装、拆卸及验收-36-10.6使用管理-37-10.7电气与避雷-38-11塔式起重机-38-11.1一般规定-38-11.2安全装置-39-11.3信息标识-39-11.4基础-39-11.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39-11.6安装、拆卸及验收-40-11.7使用管理-41-11.8电气与避雷-42-12起重吊装-42-12.1一般规定-42-12

5、.2施工方案-42-12.3起重机械-43-13施工机具-43-13.1一般规定-43-13.2常用施工机具-44-13.3其他施工机具-45-14高处作业吊篮-46-14.1一般规定-46-14.2安全装置-46-14.3安全防护-46-14.4安装与拆卸-47-14.5安装验收-47-14.6使用管理-47--47-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1总则1.0.1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

6、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1.0.2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1.0.3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1.0.4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1.0.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

7、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2安全管理2.1一般规定2.1.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1.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1.3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1.4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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