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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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导论第一节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词义及其发展(一)法学的语源1.外国:公元前254年,科伦卡纽士担任大神官,开始在公共场合讲授法律条文。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以世俗官吏的身份讲授法律,使法律成为一门世俗学问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定义法学为“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2.古代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法学一词最早见诸于南北朝《南齐书》唐朝白居易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升法直为清列”自宋朝后改为“律学”3.近代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是经由日本输入的西方法学概念日文中法学一词是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在1868年首次翻译

2、而成,戊戌变法时期传入我国(二)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1.法学产生应满足两个方面:第一,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律家阶层2.西方: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在古罗马时期发展为独立学科中世纪西欧,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12-16世纪:以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复兴罗马法运动,注释法学派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确立了现代法治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法治思想19-20世纪: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独立法学学科的形成,理论与应用法学分野20世纪中期以后,基本形成自然、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三派3.法

3、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它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二、法理学及其发展(一)法理学的语源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首次使用了法哲学这一概念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法学从哲学中分化英国法学家奥斯丁1932年出版《法理学的范围》(二)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理学是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法理学以一般法为研究对象,其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或根本问题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这一社会现象,属于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其使命在于探索法的基本原理第二节中国的法学与法理学一、中国的法学及其发展中国法学发展四阶段:夏、商、周时

4、期:以天命论和宗法论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不存在立法,没有法学产生的条件春秋战国时期:法学兴起和大发展时期,诸子百家百家争鸣西汉至清中期:汉代,儒家思想为主,汉代以后,儒法合流清末至“中华民国”:洋务派、戊戌变法(君主立宪制)1902设立法学科、1904年成立法律学堂,法学在中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一、中国的法理学及其历史发展初创于20世纪初,由日本学者惠积陈重创造,中国由梁启超最先使用最早出现的法理学著作:李达翻译、惠积重远著的《法理学大纲》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语义分析一、汉语中法的语义在西周金文中,“法”写作“灋”,公平

5、、公正;正直、正义;去除对不公正行为在这里:(1)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行为的规范,正义公平(2)一种活动,在争执发生是,由裁判者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或行为不端不公正时,对其进行处罚的惩罚活动(3)与某种力量结合,是一种人们普遍服从的权威力量在古代法中,法具有神明裁判的意味最早把法、律二字连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当代中国,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二、西文中法的语义第二节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二、非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神意论:法由神创造,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是人类最早的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托马斯阿奎那)理性论:将法理解为一种理想、一种价

6、值、一种道德,认为存在着一种高于实在法并指导实在法的普遍原则,即自然性,是宇宙运行不变之自然法则,分为古代(西塞罗)、古典、新自然(富勒、德沃金)法学民族精神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是在民族内部力量推动下形成的,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萨维尼)规范论:法学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法的共同原则实际上都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恶法亦法(奥斯丁)继承发展(哈特)社会控制论: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探讨法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庞德)三、马克思主义法

7、的本质的学说认为法律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都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律具有物质性、客观性、规律性。法律是国家意志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阶级本质层级本质:法是一种国家意志。(初级本质)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次级本质)法的内容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深层本质)发展的本质观: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律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律的利益性与正义性第三节法律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8、等特征。一、法律是调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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