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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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安市财政局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规范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日常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7〕38号)及宁德市国资委《关于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宁国资委〔2017〕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会由市政府向

2、所出资企业派出,依法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实现保护国有权益的目标。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第二章议事规则28第一节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第四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是召开监事会会议。议事范围包括监事会和监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事项。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五条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一)审议

3、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含)以上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及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市财政局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的事项;(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市财政局提交的重要的专项报告;(四)讨论、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含)以上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五)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第七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4、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八条在发出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向全体监事征求会议提案和相关意见。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28(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三)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时;(五)市财政局要求召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5、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认为确需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在收到提议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认为无需召开的,与提议监事沟通后将书面提议办理存档。第二节会议的通知第十一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提前3日、临时会议应当提前1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6、通过电话等相应方式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二条28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的方式;内容与议题(会议提案);召集人或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监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的要求;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监事会主席负责委派有关人员准备会议所需资料。第十三条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是否出席会议、不能出席时委托行使表决权等事宜)。第十四条监事

7、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2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2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三节会议的召开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召

8、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在通过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签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主席。第十七条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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