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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blog_4ae7d4ff0102e2o7.html"title="案例研习(104):商标诉讼解决之道"案例研习(104):商标诉讼解决之道作者:投行小兵【案例情况】一、卡奴迪路(一)基本情况2004年8月6日,卡拉麦罗对本公司拥有的号“卡奴迪路CANUDILO及图”注册商标提出异议。2009年5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09)第号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本公司争议商标的图形构成对卡拉麦罗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撤销该商标。本公司认为争议商标系由林永飞先生和林云清女士独立创作完成,并未侵犯卡拉麦罗的著作权,上述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2009年7月12日,本公司向北
2、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号裁定书并裁定本公司享有“卡奴迪路CANUDILO及图”商标专有权。2010年4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9)第号商标争议裁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就卡拉麦罗针对第号“卡奴迪路CANUDILO及图”商标提出的争议申请作出裁定。2010年5月19日,卡拉麦罗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010年11月19日,二审法院就本案二审作出(2010)高行终字第872号《行政判决书》,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1年1
3、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lxl文章来源:www.tmcms.com上海商标注册会作出《关于第号“卡奴迪路CANUDIL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09)第号重审第496号],并于2011年1月29日送达发行人,该裁定确认“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872号《行政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2011年2月25日,卡拉麦罗不服商标评审委作出的重审裁定,以商标评审委为被告,发行人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撤销商评字(2009)第号重审第496号《商标争议裁定书》,并重新作出裁定。2006
4、年7月3日,卡拉麦罗对发行人的第号“卡奴迪路CANUDIL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向商标评审委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评审委2010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第号“卡奴迪路CANUDIL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10)第号],第号“卡奴迪路CANUDILO及图”商标予以维持,仍归属本公司。2011年2月17日卡拉麦罗不服商标评审委作出的裁定,以商标评审委为被告,发行人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撤销商评字(2010)第号《商标争议裁定书》,并重新作出裁定。2011年9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上述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行政判决书》[(201
5、1)一中知行初字第2105号]认定:商标评审委作出的重审第496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合法,维持商评字(2009)第号重审第496号《商标争议裁定书》;《行政判决书》[(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133号]认定:商标评审委作出的第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维持商评字(2010)第号《商标争议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上述两项一审判决,卡拉麦罗拥有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记录,上述判决书已分别于2011年9月14日及2011年9月17日送达卡拉麦罗,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
6、日,一审法院尚未收到卡拉麦罗的任何上诉材料或信息,上述两项判决书判令的上诉期均已届满。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两项案件一审中均已胜诉,且目前已逾案件上诉期且法院尚未收到相关当事方提交的上诉材料,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已终结的可能性很大。本公司认为:上述争议商标均已得到商标评审委相关《商标争议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予以维持,目前仍属于发行人合法拥有且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同时,发行人已于2008年后相继停止第号“卡奴迪路CANUDILO及图”商标在实际经营中的使用;号“卡奴迪路CANUDILO及图”商标为发行人的防御性注册商标,自始未投入实际使用。此外,公司目前在国内拥有包括纯中文商标
7、“卡奴迪路”和纯英文商标“CANUDILO”在内的115项注册商标。因此,上述商标诉讼的结果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上述诉讼,发行人控股股东瑞丰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林永飞先生于2011年7月3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假如上述诉讼中的被告商标评审委最终败诉,因商标评审委败诉而导致发行人应支付的案件相关费用及后续可能产生的任何针对发行人的侵权赔偿金均由广州瑞丰投资有限公司及林永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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