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合同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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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勞動合同法之研究周兆昱*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目次壹、前言貳、試用期間一、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參、培訓費用與約定工作年限肆、競業禁止條款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伍、結論330壹、前言中國大陸自一九七九年開始實施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即將於今年屆滿三十年,其間除創造了令全世界注目之高度經濟成長外,該國於法制上之變化亦值得吾人加以探討。隨著市場經濟與對外貿易之日益發展、成熟,經濟、貿易相關領域之法律亦呈現出明顯地進步。但負起保護「經濟成長幕後的無名英雄」,即

2、廣大的勞動階級重責大任之勞動法令卻未必有同等之進步及現代化,形成社會主義國家之勞工卻未受到該國勞動法令充分保護之不公平現象。為改善此一問題,雖然該國早於一九九四年即已完成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於翌年施行,並已發揮若干正面功能,例如正式引進勞動契約(劳动合同)制度,打破過去計畫經濟下之用工制度,使得勞動市場亦開始進入市場化。但因其內容未及於如派遣勞動、部分工時等新出現之各式各樣非典型勞動關係,實務上亦常出現企業拒絕與勞工訂定書面契約、不當地訂定短期或定期勞動契約等問題葛玉輝「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北京市:經濟管理出版社,2008年1月,3頁。。且當時正值中國全力發

3、展經濟之際,效率考量高於一切,故而雖訂有對於勞工保護之規定,卻受到學者批評為不充分。為解決勞動法所留下之問題,乃有制定「勞動合同法」之議葉靜漪「劳动合同法十二講」,北京市: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8頁。。勞動合同法自第一版草案提出後,至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第四版草案為止,共費時一年半,可謂少有之現象,其間並首度以公開草案向外界徵求意見之方式,來廣納各方意見,更是被輿論稱為「立法民主化之標誌事件」葛玉輝前揭書,4頁。。吾人如綜觀其內容,可發現法律名稱固為「勞動合同法」,內容卻不僅只對狹義之勞動契約有詳盡之規範,甚至連團體協約(集体合同本文中有關專業用語之使用,原則上仍

4、以台灣之實定法或國內勞動法學界之慣用語為準,惟當兩岸用語不一致時,為便利讀者了解,以於該名詞首次出現之處加註大陸之對應用語的方式來處理,合先敘明。)、勞動派遣(劳务派遣)、部分工時勞動(非全日制用工)等非屬狹義勞動契約但確有重要性之部分亦一併加以規範,實已具有「勞動契約法典」之雛型。惟受篇幅所限,本文對於此部分暫先割愛,待日後再行執筆,以下僅就狹義勞動契約之相關條文中,具有高度重要性且我國勞動法令中尚未規範者作說明,並與我國學說或法院判決作一比較。貳、試用期間我國現行有效之勞動法令中對於勞動契約之試用期間並未置有任何規範,呈現完全委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以私法自治來處理之現象勞動基

5、準法施行細則中曾經就試用期間有所規範(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然因有逾越母法授權之虞而業已於1997年為主管機關所刪除。此外,國民政府時期制定、公布之勞動契約法中曾就勞動契約之「試驗期間」有所規範(同法第六條),然因該始終未正式施行,故尚非有效之勞工法令。330。就此,勞動合同法中共計以三條條文來加以規範,內容頗為詳盡,不乏可供參考之處,以下詳述其規定並檢討之。一、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間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間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

6、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前所述,因我國現行法中並無有關試用契約或試用期間之規定,故而勞資雙方得否約定試用期間或得約定多久之試用期間,以及試用期間能否延長等,因試用契約或試用期間而生之勞資爭議問題並非少數。本條第一項直接就勞資間得約定之試用期間長度作明確之規範,可謂相當程度解決了上述爭議,亦有吾人加以參考之處本條第三項雖明定三個月以下及完成特定工作之定期勞動契約不得約定試用期間,故依本條項之反對解釋可得出

7、其他一般之勞動契約得約定試用期間。但終不如以直接明文規定得約定試用期間之立法方式來得清楚、明確。。惟因勞動合同法對定期勞動契約採「原則自由,例外限制」之立場,與我勞基法對定期契約採非常嚴格之規定有別,故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較有參考價值學者劉志鵬氏即主張,我國勞基法允許之定期勞動契約之期間均非常短暫,有無必要訂定試用期間即有商討之餘地。氏著﹤試用期間﹥,台灣勞動法學編「勞動基準法釋義」,台北市:新學林出版,2005年7月,84頁。。依國內學者研究我國法院有關試用期間判決之結果,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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