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空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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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工程监理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兰州地质技术开发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8为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地质灾害防治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一条 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性: 4.工程总投资:¥

2、万元人民币。 5.工程总工期: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年月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1)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

3、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为人民币元,金额大写:元整,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1)本合同生效时,委托方向受托(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2)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方向受托(监理)方8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3)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4.工程监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二条 受托(监理)方权

4、利义务(一)受托(监理)方义务1.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2.受托(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3.受托(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5、此类设施和物品。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5.受托(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6.受托(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7.受托(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8.受托(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9.受托(监理)方与工程实施承包方串通,为工程实施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工程实施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

6、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受托(监理)方权利81.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受托(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2)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

7、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4)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5)报经委托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工程实施承包方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工程实施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工程实施承包方取得受托(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

8、托方做出书面报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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