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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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第8号部长令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交通部令第1998年第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共五章136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和适用第三章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第四章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第五章附则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

2、海事行政处罚。   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内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把握以下三点:——中国人民共和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不论外国船还是中国籍船舶——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中国籍海船内;——中国籍船员(应处以处罚的情形)制定目的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

3、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规定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下:(一)《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二)《国旗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三)《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四)《船舶登记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五)《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法

4、律依据(六)《航标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九)《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十)《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十一)《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十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十三)《行政处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事违法行为—定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5、1)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2)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3)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4)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5)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6)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7)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8)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9)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10)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11)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12)其他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种类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撤销船舶检验资格;(

6、4)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5)没收船舶登记证书;(6)扣留船员职务证书;(7)吊销船员职务证书;(8)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9)没收违法所得;(10)没收船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处罚原则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海事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2)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3)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处

7、以两次以上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5)海事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承担的海事行政法律责任相适应;(6)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7)从重处罚。海事行政处罚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1)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2)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3)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4)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5)

8、拒绝接受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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