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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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公开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宣传部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政法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统筹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海支行文件南建〔2018〕7号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南海区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11—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等国家七部门《关于在

2、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建管〔2018〕141号)的工作要求,现将《南海区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宣传部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政法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11—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

3、市南海区教育局佛山市南海区信访局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统筹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海支行2018年8月13日(联系人:谭瑞月,联系电话:86220039)—11—南海区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建管〔2018

4、〕141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预防和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2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关于2018年7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夯实我区前期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基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乱象,通过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房地产市场上投机炒房行为、房地产“黑中介”—11—、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治理房

5、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形成部门联动、区镇互动、行业自律的良性工作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以“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为统筹指挥平台,并增加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城乡统筹办作为专项行动的成员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等单位全力配合开展工作。在检查处理阶段,可视实际需要在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办公(具体安排另行发文)。三、工作职责各部门、各镇(街道)的职责分工按照法定职能及《佛山

6、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预防和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249号)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建管〔2018〕14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务必形成合力。四、整治时间2018年7月至12月(可视实际情况顺延)。五、整治重点(一)投机炒房行为—11—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

7、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6.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8.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9.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10.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11.与投

8、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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