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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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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的概念一、时效制度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二、时效制度的重大功能(一)稳定法律秩序(二)作为证据之代用(三)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异同(一)两种时效之异同1、差别:①起源不同:前者起源于十二铜表法以前的习惯规则;后者起源于裁判官法之出诉期限。②构成要件不同③法律效果不同2、相同点①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②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③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二)关于两种时效异同的学说1、统一主义2
2、、各别主义四、关于两种时效的不同立法(一)统一主义立法:法、奥、日(二)各别主义立法:德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指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①构成要件不同②适用对象不同③法律效力不同④法定期间是否可变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效力一、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1、实体权消灭主义2、诉权消灭主义3、抗辩权发生主义二、中国民法通则采诉权消灭主义三、法庭可否不待当
3、事人主张而主动适用时效四、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五、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承认六、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从权利,但不及于担保物权。第三节诉讼时效的客体一、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诉讼时效的客体,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二、债权请求权三、物权请求权四、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五、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请求权六、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七、基于合伙、联营、投资关系的请求权八、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第四节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一)概说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即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
4、,特别时效期间为1年,最长时效期间为20年。(二)特别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三)普通时效期间与最长时效期间1、两种时效期间的区别①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②期间性质不同2、设双重时效期间的意义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
5、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计算。2、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时起算。3、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4、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5、物权请求权的起算,因请求权发生的根据不同而有区别。6、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7、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8、因侵权行为发生
6、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权行为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起算。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一)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中止,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二)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1、有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包括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2、此障碍发生在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或1年的特别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三)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如果不足6个月,应否延长到6个月
7、?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与中止的区别:①发生中止的原因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原因系当事人的行为,亦即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②在时效期间中止,中止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有效,应与中止原因消灭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在时效期间中断,中断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无效,中断原因消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③在时效期间中止,中止原因应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发生
8、中止的效力;在时效期间中断,中断原因无论发生在时效期间的哪一段,均应发生中断的效力。(二)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1、起诉2、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中断的效力在于:使此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另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1、属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调解或向有关机构或机关要求保护民事权利等原因而致中断的,应从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协议生效或有关机构或机关作出决定之时起,重新计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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