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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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65II-TM-2010-01下发日期:2010年10月22日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关于下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各机场: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工作,明确气象人员执照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保证执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办制定了《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民航局空管办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抄送:民航局空管局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

2、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培训、考试、考核,执照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第三条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办)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培训第四条申请执照以及类别签注、注册,申请人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安排的

3、相关培训。第五条民航气象人员执照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岗前培训应当以使执照申请人具备在岗位上独立工作的知识和能力并取得上岗执照为目的,包括岗位知识培训和岗位实习。岗位培训应当以使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巩固、更新、补充、扩展知识和提高技能为目的。第六条培训内容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纲》1的要求。第七条民航气象人员的岗前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观测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在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空管分局所属气象台的实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4、(二)预报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在观测岗位实习不得少于2个月,在预报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在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空管分局所属气象台的观测和预报岗位实习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三)气象设备保障人员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在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空管分局所属气象台的实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第八条民航气象人员的岗位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观测人员应当每年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安排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在本岗位工作每3年,应当参加民航气象培训

5、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二)预报人员应当每年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安排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个学时;在本岗位工作每3年,应当参加民航气象培训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三)气象设备保障人员应当每年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安排2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在本岗位工作每3年,应当参加民航气象培训机构或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第九条民航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人员培训情况,并提供培训证明。第三章考试考

6、核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执照前应当参加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后方可参加相应的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别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第十三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由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第十四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通常每年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考试、考核的频次。第十五条执照理论考试时间为2小时。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从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抽取。民航局空管办负责执照理论考试

7、题库的建立与更新。执照技能考核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进行,根据申请人表现出的岗位工作能力做出评定。3第十六条负责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技能考核应当由指定的一名检查员主持。第十七条执照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代替答卷;(二)复制或者取走考试试卷;(三)向他人提供或者从不正当途径得到考试试卷;(四)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五)其它违反考试规定或者考试作弊的行为。第十八条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对违反考场纪律的申请人,可以中止其考试

8、,并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对违规申请人,可以取消其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内的考试资格。第十九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一。(二)地区管理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时间和地点。(三)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主持理论考试,安排检查员主持技能考核。(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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