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ID:37372009

大小:305.46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22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_第1页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_第2页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_第3页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_第4页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已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排污费征收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2、相关排污者进行立案调查。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第四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同时对同一排污费征收稽查案件进行稽查。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另行组织稽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直接介入或者接管该稽查案件,但可能影响稽查结果的除外。第五条下级环境监察机构

3、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发现稽查结果显失公正的,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纠正。第六条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对排污费征收和稽查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第八条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公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等确定稽查对象,并实施专项稽查。第九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稽查:(一)应当征收而

4、未征收排污费的;(二)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三)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的;(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六)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七)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八)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不按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也应当予以稽查。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

5、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第十条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向被稽查对象发出《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稽查内容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但事先告知可能有碍稽查的除外。第十一条环境监察机构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时,稽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向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排污者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排污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有权行使以下职权:(一)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排污者有关人员;(二)现场检查相关排污者生产经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三)

6、查询被稽查对象排污费征收情况,查询相关排污者有关能耗、物耗、产品销售台账等,收集相关资料。被稽查对象及相关排污者应当积极配合,认真接受稽查人员的约见和询问,如实提供与稽查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阻扰或者妨碍稽查工作。第十三条稽查人员应当为稽查涉及的相关排污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第十四条排污费征收稽查采取询问、调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笔录。调取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稽查对象,一份留存,所调取的资料原件应当自调取之日起60日内完整退还。第十五

7、条负责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稽查结束后30日内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同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排污量核定与实际排污量明显不符以及未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费数额,导致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至其指定的商业银

8、行或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当日将收到的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预算比例解缴本级以上各级国库。第十八条经稽查,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十二个月,对辖区内20家以上排污者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