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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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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风险的概念1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2三、《公约》关于风险承担原则的具体适用4浅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规则————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双边和多边贸易也越来越频繁。有交易就会存在风险,随着交易的增多,风险问题自然成了买卖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风险的承担和转移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要解决风险承担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风险的转移时间,笔者基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理论角度和实际运用两相对比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风险承担规则进
2、行了分析。一、风险的概念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公约》对风险承担规则进行调整,此外,各国的法律也退其进行规范,因此,对“风险”的定义也是各不一致。基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风险的定义是指导致不利后果的事件发生的概率,其目的是预防和规避预见风险;基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风险在国际买卖关系中是指货物的仓储、运输以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灭失的情况,而该灭失后果无法对双方进行归责。也就是将不可归责于交易双方的不利因素归结为风险。具体包括1.不可抗力:对于风险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是不可能预见也不可能避免和控制的。如:地震、海啸、战争、罢工等。2.意
3、外事件:对于意外事件的发生是合同双方意志以外的因素偶然造成的。3.第三人过错:主要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对货物造成的损害。风险的基本特征是不受交易双方的控制。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前文中笔者也强调,风险转移的时间对于风险承担极为重要,在风险承担的规则中主要存在三种原则:即在合同成立时的风险承担原则、风险由物主承担的原则以及货物交付主义原则等三种。合同成立时的风险承担原则即合同成立时,风险发生了转移,即交易双方一旦达成合同的相关内同,风险就会转移为另一方来承担,风险承担者发生转移。这一原则下的合同双方
4、可以对风险进行约定,但缺乏一定的可预测性;在物主承担风险原则中,风险是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一原则最初来源于罗马法。第三种原则,即交付主义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完成货物的交付时,风险也随即转移到另一方,风险转移的时间即双方交付货物之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1-1 作者: 何锐朱颢牛明奇编著 篇名: 《国际经济法》)(一)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则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则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主要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在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转移至另一方。这一原则下合同只要成立,即使货物还未发生交付,风险也转移到了买方,在此之
5、后,卖方在无需承担风险,该原则过于加重了买方的责任,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违背。因为存在较大的弊端,各国立法中很少采用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则,只是在《公约》的路货买卖合同中,因为合同性质的特殊性,风险的转移依旧适用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则。(二)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货物的物主承担原则就是交易中所有的主体都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就是风险随着货物的所有权变化而发生转移。这种原则将货物的风险与所有权直接关联,风险转移时间节点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节点。在国际买卖关系中,提出这种风险承担原则的原因主要在于所有权人在对货物享受相关收益和处分权力的同时
6、,应当同时承担其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同时从风险和利益的产生根源来分析,二者是建立在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货物所有权转移引起风险转移在法理中是可以行得通的。一方面,该原则偏重保护买方的利益,以所有权为基础,将风险与所有权相联系,促进双方按时履行合同。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频繁,贸易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得弊端相继暴露。(南昌大学2011 作者: 黄燕萍 篇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随着支付方式的增多,使得占有和所有经常发生分离,一
7、些对买卖双方都有保障的支付方式打破了该原则原有下所有权转移的传统方式,持有单据和实际持有货物并无直接关联。(2)所有权买卖交易中该原则受到极大挑战,出卖人为了买受人能按时支付价款,提出了对货物所有权的保留。但是买受人依旧可以对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时候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有悖于公平原则。(3)风险与所有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调整,风险是属于债权范畴,而所有权是物权的范畴,是支配权,而风险所产生的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三)交付主义原则交付主义原则即风险随着交付发生转移,基于该原则,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能直接导致货物风险转移,风
8、险的转移是发生在货物实施交付的时候,发生交付行为,货物的风险就会转移给接收一方,以货物交付的时间为节点。(《中国外资(下半月)》2013年7期 作者: 李轩 篇名: 《论CISG中的风险转移》)基于交付主义原则,在实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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