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楼村荒山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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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泽州县“四荒”地治理开发合同书年月日“四荒”地治理开发合同书甲方:泽州县镇村民委员会乙方:地址:联系方式:根据国务院、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对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精神,乙方通过形式获得甲方范围内小流域“四荒”治理使用权,为加快“四荒”治理开发步伐,确保治理速度和质量,从根本上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本合同。一、范围及面积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总面积亩。(详细界线及面积以后附1:1万地形图为准)“四荒”地现状:一类荒坡、沟、滩、丘地亩;二类荒坡、沟、滩、丘地亩;零星耕地亩,零星树木棵;零星牧坡亩;零星房屋间。二、治理期限

2、治理管护年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治理目标乙方要在附合甲方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四荒”治理目标。在治理时段内,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保土耕作措施合理配置,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综合考虑,达到Ⅰ级小流域治理标准:1、按规划目标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各项治理措施符合验收质量要求,治理程度达70%以上,林草保存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80%以上(经济林草面积占林草总面积的20%~50%),综合治理措施保存率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并有良好的管理,没有发生毁林毁草、陡坡开荒等破坏事件。2、各项治理措施配置合理,工程与林草,治坡

3、与治沟紧密结合,协调发展,互相促进,建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防御体系;各项措施充分发挥了保水、保土效益,实施期末与实施前比较,流域泥沙减少70%以上,生态环境有明显的改善。3、在治理过程中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坚持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土地利用率达到80%以上,实现资源、环境、经济的良性循环。四、治理规划按《规划书》,年完成治理任务,综合治理面积亩,治理度达到%。年,治理面积亩。其中:水平梯田亩,乔木林亩,灌木林亩,经济林亩,改良牧坡亩,闸谷坊座,蓄水旱井眼,治理进度为%;年,治理面积亩。其中:水平梯田亩,乔木林亩,灌木林亩,经济林亩,改良牧坡亩,闸谷

4、坊座,蓄水旱井眼,治理进度为%;年,治理面积亩。其中:水平梯田亩,乔木林亩,灌木林亩,经济林亩,改良牧坡亩,闸谷坊座,蓄水旱井眼,治理进度为%;年,治理面积亩。其中:水平梯田亩,乔木林亩,灌木林亩,经济林亩,改良牧坡亩,闸谷坊座,蓄水旱井眼,治理进度为%;年,治理面积亩。其中:水平梯田亩,乔木林亩,灌木林亩,经济林亩,改良牧坡亩,闸谷坊座,蓄水旱井眼,治理进度为%;五、技术要求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执行,工程措施、林草措施、保土耕作措施合理配置。六、严禁在小流域内毁林开荒,铲除草皮等破坏行为,对二十五度

5、以上的坡耕地要尽快退耕,种树种草,恢复植被,不得将“四荒”地改作非农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以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七、凡治理五年,治理度不足50%者,要限期在三年内完成治理;凡治理度不足30%者,要限期在五年内完成治理;凡治理度不足15%或买而不治者,经水利水电局核实,收回《“四荒”地治理开发使用证》,本合同自动终止。八、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买方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国家对所占“四荒”地给予补偿。九、甲方对乙方的治理开发情况定期检查、督促,并将治理情况上报乡镇水管站,以便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实际问题。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乡镇水管站,县水利水电局各执一份,合同

6、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乡(镇)水管站审查意见(签字、盖章):县水务局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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