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法硕主观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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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41道)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3)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3: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2)由习惯发展

2、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4: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与联系:★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律所做的分类,是具有共性和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总称。(1)联系: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一致的。(2)区别:A: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主要是制定法;普通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B: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公法私法;普通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C:法典编纂:大陆法系: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系:单行的

3、法律、法规,判例法的规范化。D: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大陆法系:法官中心,职权主义;普通法系:当事人主义,法官消极中立。原因:差别是由不同的历史背景造成的。5:法的作用及两种作用的关系: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法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法的社会作用: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

4、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公共事务。两种作用在考察基点、作用对象、存在方式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这两种作用又是相辅相成的,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法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6: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的作用。(2)评价作用: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3)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怎样行为以

5、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已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4)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5)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7: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A: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B: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C: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A: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B: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C: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8: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

6、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合谐相处。就其本质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基础。(2)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构建和谐的有力保障,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3)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4)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

7、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9: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法有抽象性、稳定性和保守性,现实生活是具体的,多变的,没有永久适用的法律。(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10:法律制定的定义和基本特征:定义:又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是

8、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已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特征(已考):1: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2: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3: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5: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6: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11:法律制定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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