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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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海员之家网站航海资料系列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1 页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长江安徽段白茆水道高安圩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但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从事航道维护作业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

2、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设置通航分道(见附录一),并以航标标示。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第六条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航行航路设置标准设置单向通行航路(见附录二),并以航标标示。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推荐航路(见附录三)。第八条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深水航路(见附录四)。第九条在通航条

3、件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五)。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第十二条不受小黄洲左汊、乌江水道航路水深限制的船舶,除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外,应当在该水道航行。“中国海员之家”网站(http://www.seamancn.com)搜集整理出品,更多航海资料请到网站免费下载。中国海员之家网站航海资料系列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2 页第十三条实际吃水小于2.7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4、。第十四条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第十五条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谨慎航行。第十六条船舶在太平府水道航行时,应当遵守太平府水道通航规定(见附录六)。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录七)。第十八条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口、横江渡运等,需穿越规定航路时,应无碍他船航行。船舶在穿越规定航路时,应注意周围情况,尽可能与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第十九条船舶驶经港区、桥区、施工区、停泊区、航行警戒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等水域时,应保持正规了望,注意穿越船的动态,谨慎驾驶。第二十条船舶在出现紧迫局面有碰撞

5、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在确保航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偏离规定航路。紧迫局面消除后,应尽快回到规定的航路,并向海事主管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第二十二条船舶在航路内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船舶因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需减速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航路右侧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三条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锚泊、停泊(见附录八)。小型船舶也可以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以外的水域锚泊、停泊,但应尽可能远离航路。第二十四条船舶遇恶劣天气、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和有沉没危险,需紧急锚泊、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五章避让第二十五

6、条不使用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中国海员之家”网站(http://www.seamancn.com)搜集整理出品,更多航海资料请到网站免费下载。中国海员之家网站航海资料系列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3 页第二十六条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干流中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第二十七条穿越航路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八条船舶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主动避让他船导致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船舶违反单向通行航路规定,导致与沿规定航路航行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

7、任。第三十条船舶违反航行警戒区规定,导致与按航行警戒区规定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三十一条船舶违反本规定随意锚泊、停泊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规定水域范围,是指上界为芜湖白茆水道右岸定线制标牌(31°12′48″N/11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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