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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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2016〕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6月20日—1—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激励原则(一)科学激励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二)分类激

2、励的原则。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园区和我区公务人员给予行政激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物质奖励。(三)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分级考核、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集体和公务人员个人记功评选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对选址在设区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治区与设区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设区市所属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自治区与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

3、担奖励资金。—2—第三条激励对象(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级政府、园区。(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公务人员:指全区投资促进系统各单位、在全区各级投资促进部门或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正式干部职工。(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

4、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第四条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一)自治区对各设区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二)自治区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6名的设区市的奖励为:1.排1—3名的,自治区财政奖励600万元—400万元;排4—6名的,自治区财政奖励300万元—100万元,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3—2.如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暂停、限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形的,自治区奖励前3名各500亩建设用地指标、奖励4—6名各300亩建设用地指标,补充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

5、地。3.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6名的设区市,在自治区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三)对连续3年排名前6名的设区市,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企业上市、设立自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四)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二等功评选活动,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评选方案。(五)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工商局、统计局、绩效办等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第五条建立重大招商引

6、资项目激励机制(一)为探索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新模式,鼓励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合作,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精准招商,自治区对落户广西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二)凡申请奖励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界定条件。—4—2.项目须为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广西境内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3.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或1500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4.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5.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7、6.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审核程序:1.符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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