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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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黑卫医发﹝2014﹞84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促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附件1),我委研究制订了《黑龙江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

2、5)》(电子版)2、黑龙江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5月26日黑龙江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为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促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一、实施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县(市)急救中心(站)、急救分站(点)和各急救网络医院。二、时间2014~2015

3、年。三、主要内容(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1、做好院前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和审批。(1)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纳入各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2)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3)院前急救网络分站(点)实现基本全覆盖,救护车配置原则上不低于每5万人口一辆标准,救护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

4、(站)的名称,并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2、多措并举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1)各地对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有倾斜政策,院前急救机构医师注册政策适当放宽,保证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稳定;(2)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协调物价部门制定合理的院前医疗急救收费标准;(3)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数量配置基本达标,加强院前急救机构的应急储备;(4)规范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的有效衔接流程,保障急救工作的迅速、高效;(5)加强院前急救专业人员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市范围院前急救演

5、练。3、加强院前急救机构的监督管理。(1)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号码,负责本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受理、组织、调度等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2)各地要主动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对辖区内“黑救护车”专项清理整顿,除院前急救机构及其分站、点外,无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急救工作;(3)院前急救车辆使用统一标识,2015年一季度完成;(4)各地要对院前急救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处理信访举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违法违规的行为。(二)急救中心(站)和急救

6、网络医院1、加强指挥调度工作。(1)完善“120”院前急救指挥通讯系统,可实时掌握人员、车辆、设备等基本信息及运行情况;(2)急救中心(站)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并合格后方可执业;(3)调度接听、处理呼救电话迅速,出车及时,无拒绝、推诿或延误院前急救服务,无调派不具有资质的单位、人员及车辆承担出车任务的现象;(4)急救网络医院在接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调派指令后,根据需要迅速派出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出诊。2、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1)按照省卫计委

7、要求统一急救车辆外观、标识、设备配置和急救人员服装;(2)救护车报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特种车辆号牌、年检及报废的规定,参加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无手续不全、带有故障隐患、超期服役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行;(3)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笛警灯;(4)救护车不得用于非院前急救服务;(5)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3、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1)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

8、工作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2)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3)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的工作人员着装应当统一,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4)急救转运符合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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