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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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行业号)-##(序号)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16关于公布《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全许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审查部,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检验机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自年月日实施。年月日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16目录1总则2工作机构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许可程序4.1申请和

2、受理4.2企业实地核查4.3产品抽样与检验4.4审定和发证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审查要求5.1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标准5.2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3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4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6证书和标志6.1证书6.2标志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8收费9工作人员守则10附则附件: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按材质和结构划分单元,具体划分见表1。表1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单元划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1全盔玻璃

4、钢工程塑料其他材质2半盔玻璃钢工程塑料其他材质2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6,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1)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5、2)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3)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4)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5)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负责核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6)推荐承担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7)向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提供信息;8)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邮政编码:050051电话:0311-83010960传真:0311-

6、83010960电子信箱:motorhelmet@sina.com联系人:谭立齐玉敏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

7、路368号邮政编码:050051电话:0311-8303455083030920传真:0311-8301065483030920联系人:田旭郑根朝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2)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邮政编码:214151电话:0510-8551160216传真:0510-85503152联系人:俞春俊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有营业执照;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有

8、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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