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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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八年39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

2、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3、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8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8]98号文批准,由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340000000043830。第三条公司于1998年10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270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公司社会公众股于1998年1

4、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ANHUIQUANCHAIENGINE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788号,邮政编码:239500。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340万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5、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9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不断求新,创造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一流的业绩,为国家、社会、全体股东和公司职工创造最大效益。第十三

6、条公司经营范围:内燃机、拖拉机、农用车、工程机械、环保机械、收获机械、生物工程机械、零配件、塑料制品、建筑材料生产、研制、开发、销售、出口、技术咨询;本企业所属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7、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作为发起人出资。第十九条公司的现有总股本为28,34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39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8、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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