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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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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律师其他非诉讼业务本章重点第一节律师代办公证第二节律师主持或参与调查第三节律师见证第四节律师资信调查第五节法律咨询第六节代书本章重点1、律师代办公证2、律师见证3、法律咨询返回第一节律师代办公证《公证法》第2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公证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种证明活动,与民间存在的私证相对应。公证的法律效力有三点:①证据效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
2、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有相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6项规定,经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77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大于其他文书、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②强制执行效力。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包括:
3、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③有效性。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公证,否则,该事项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法》第11、1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的业务分为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和公证机构办理的相关事务两类。公证事项包括:①合同;②继承;③委托、声明、赠与、遗嘱;④财产分割;⑤招标投标,拍卖;⑥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⑦出生、
4、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⑧公司章程;⑨保全证据;⑩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办理的相关事务包括: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②提存;③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等等。对于以上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和相关事务,根据《公证法》第26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规定,律师都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公证。但是“遗嘱、生存、收养关
5、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8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由此可见,律师不得代理当事人办理这些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这些事项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律师代办公证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非诉业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做到以下几点:①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书》,明确律师代理的权利义务;然后,由当事人签署授权书,明确委托权限;②
6、律师要审查当事人需要进行公证的事项及相关文件,注意是否有不符合《公证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内容;③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返回第二节律师主持或参与调解律师主持或参与调解,是律师介入调解活动的两种不同的方式。律师主持调解,是指律师应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要求,作为调解人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进行疏通劝导,向其阐明法律,说服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作出让步,促使其协商达成一致,最终解决纠纷。律师主持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律师在调解中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而律师参与调解则是指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参加有关机构或组织主持的调解活动,例如行政
7、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活动,律师参与调解的法律地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法》第25条第5、6项的规定,是律师履行主持或参与调解这一执业行为的法律依据,同时,《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是律师主持或参与调解活动的法律根据。一、律师主持调解律师主持调解,作为律师非诉讼的执业活动,是有别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一种民间调解,主要是利用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中间人的角度,居中评价争议双方或多方的是非曲直,促使当事人互相理解和妥协,达成各方都
8、能接受的协议。律师主持调解时的调解权,来源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自愿委托,不带有任何强制性,调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律师不能借助其身份强制当事人调解,更不能在调解中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袒护一方当事人。律师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某种实体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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