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管理学院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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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道管理學院學則民國95年9月18日台高(二)字第0950132287號備查民國95年6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民國95年6月16日臨時教務會議修訂民國95年1月3日教務會議修訂民國94年9月6日教務會議修訂民國94年8月17日台高(二)字第0940105780號備查民國94年6月9日校務會議修訂民國94年5月31日教務會議修訂民國94年2月23日教務會議修訂民國94年1月11日教務會議修訂民國93年12月22日台高(二)字第0930170561號備查民國93年10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民國93年7月27日台高(二)字第0930094975號函備查民國93年

2、6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民國93年4月6日教務會議修訂民國93年5月14日台高(二)字第0930063204號函准備查民國92年11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民國92年11月11日教務會議修訂教育部92年7月2日台高(二)字第0920096817號函准備查民國92年6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民國91年12月5日校務會議修訂民國91年7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教育部91年2月8日台(九一)高(二)字第91017765號函准備查民國91年1月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教育部90年7月18日台(九十)高(二)字第90100184號函修訂民國90年4月12日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3、第一篇  總則第 一 條 本校為便於處理學生入學、休學、復學、退學、轉學、轉系、轉學位學程、選修學程、成績考查及畢業等有關學生學籍事宜,特依據教育部訂頒「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學位授予法」等規定並參照實際需要訂定本學則。本校學生依所修讀學位分為:學士班學生(含四年制大學部、四年制進修學士班、二技進修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學位學程)及碩士班(含學位學程)11學則研究生,各種新生之招生,悉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本校相關招生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僑生得依據教育部發布之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分發或申請入學,外國學生得依據本校接受外國學生修讀學位及選讀

4、學分辦法申請入學,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第二篇  四年制大學部(含學位學程)、二技進修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各學系學士班第一章 入學第 二 條 本校於每學年伊始,公開招考四年制大學部(含學位學程)、四年制進修學士班(含學位學程)各學系或學位學程一年級新生、二技進修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各學系或學位學程三年級新生,及酌量情形招收四年制各學系或學位學程二、三年級轉學生等,其招生簡章另訂,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 三 條 各學制招收資格如下:一、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新生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大學部(含學

5、位學程)、四年制進修學士班(含學位學程)一年級肄業。二、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或修滿大學(含學位學程)課程八十學分具有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者,經新生入學考試及格者,得入本校二技進修部三年級肄業。三、具上述第二款資格且有相當工作經驗年限之在職者,得入本校二年制在職專班三年級肄業。第 四 條 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相當年級肄業。一、大學(含學位學程)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操行成績及格者、修業滿二年以上肄業(含退學生)者。二、大學(含學位學程)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三、專科學校畢業、專修科畢業或修滿

6、大學課程八十學分具有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者。第 五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報到或入學手續,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第 六 條 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於該學期開學時入學者,得檢具本校核准之有關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於註冊截止前,以書面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展緩入學,惟以一年為限。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毋須繳納任何費用。因依兵役法規定徵召入營服役者,得申請延長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並限於退伍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11學則第 七 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時,應參加本校實施之健康檢查,並須填繳學籍表及調

7、查表等表件。第 八 條 新生、轉學生報到時,除有正當理由,聲明緩期補繳學歷證件經核准者外,須繳驗學歷證明文件,否則不准入學。第 九 條 新生或轉學生所繳學歷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經查明,即行開除學籍,除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不發任何學歷證件。如在畢業後發現,勒令繳還畢業證書,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第 十 條 本校學生每學期始業時,應先按規定繳交各項費用,憑繳費收據辦理註冊,其退費標準依據「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表」辦理。大學部(含學位學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學分數在九(含)學分以下,應繳學分費;在十學分以

8、上者,應繳全額學雜費。第十一條 學期始業,學生須如期親自到校註冊,逾期未註冊者,新生除照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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