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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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执法疑难问题解析一、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怎么办?【解析】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的证据形式,是行政诉讼开始前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它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

2、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第十八条:“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

3、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尤其提到了“规章”同样具有规定效力。而国务院卫生部制定发布的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定制作形式,即:被询问人、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前面并注明原因。【结论】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只要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原因,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场笔录的法定证据形式要求。二、《行

4、政处罚决定书》或其它应当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作出后,找不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拒绝签收,而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怎么办?【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5、、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一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

6、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结论】找不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拒绝签收,可送达至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签收,若其拒绝签收,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事由、日期,由送达人邀请来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若邀请来的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由送达人(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当事人拒绝事由、日期,邀请来的见证人姓名、单位、住址等基本情

7、况和不愿签字等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三、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的性质、依据与操作【解析】性质:卫生部《关于对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依据:1.《献血法》第十八条:“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2.《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4.《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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