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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9
《劳委会7月制定精神疾病纳职业病审定基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會訊編號:2748日期:98.06.26勞委會7月制定精神疾病納職業病審定基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將於7月初制定職場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的審定基準,在10類精神疾病中,目前沒有主觀排除哪一項,但不宜將與工作無關者納入給付。 勞委會表示,將根據勞工需求,各國流行病學資料和給付情形,國內現有精神科專業審查人力的配套措施,以及避免浮濫等原則,審慎評估可納為職災保險給付的精神疾病。勞委會去年7月已發布解釋令,經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認定因工作造成的重度憂鬱症可列為職業病。解釋令發布後,有3件
2、申請鑑定。 勞委會官員表示,目前精神疾病雖然沒有列入職業病種類表,但並非不能申請職業病給付,自認因工作罹病的勞工可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病給付,若勞保局專科醫師認為有疑義,再送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但若位於第一關的勞保局專科醫師認為致病原因與工作無關,則會直接否決申請。官員指出,精神疾病可分為10類,有精神分裂症,躁症、憂鬱症等心情障礙,與壓力關連的精神官能症,腦組織病變的精神疾病,也有在幼兒青年期致病的過動症,而且導致精神疾病原因很多,不見得是單一因素。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石發基表示,目
3、前國際勞工組織(ILO)並未將因工作壓力造成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列項目,日本是採個案鑑定,其他有的先進國家採法院判決決定給付與否。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上午前往勞委會陳情指出,近年工作環境改變,因職場壓力造成精神疾病的個案有增多趨勢,工傷協會一年接到30多件求助案,卻都難以獲得職業病認定。 工傷協會要求,職場精神疾病全面納入職業病,不應限縮疾病種類;政府應預防職場精神疾病;職業病調查鑑定,應有勞工代表參與。印尼地方良民證目前開放三寶龍、南榜、棉蘭、東爪哇等四省份 繼三寶龍、南榜兩省後
4、,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TECO)本周再開放棉蘭(蘇門答臘)、東爪哇等地區,所開立的地方良民證,可據以申請工作簽證。印尼代表處表示,其他各省份的戳印,仍由各地方政府陸續提供中。會訊編號:2740日期:98.06.15修正承接外勞辦理居留證期限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及第31條規定,略以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15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即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外國人後之15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居留異動登記。惟為因應97年2月27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
5、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勞委會於97年4月1日勞職審字第0970503202號函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有關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辦理居留異動登記原則,略如下;一、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新雇主,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移民機關辦理居留異動。二、以3方合意等方式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新雇主,應於勞委會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函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移民機關辦理居留異動。茲因前揭函係請以3方合意等方式接續聘
6、僱外國人之新雇主應於勞委會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函之「翌日起15日」應向當地移民機關辦理居留異動,惟部分新雇主於收到勞委會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後,可能已逾發文日起15日,造成逾期辦理外國人居留證異動之情事。勞委會為利新雇主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外國人居留證異動,爰於98年5月4日勞職許字第0980507139A號函變更為「送達日起15日」內向當地移民機關辦理居留異動登記。會訊編號:2736日期:98.06.09臺北市啟動「工作規則專案輔導」請事業單位儘速報核為協助臺北市事業單位建立優質經營管理制度,以及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
7、利義務,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即日起推出「工作規則專案輔導計畫」,協助企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申報工作規則。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勞工局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及印發各勞工遵循。如有違反不提報者,可依同法第79條規定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該局同時說明,事業單位如果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
8、定或福利等內容,歡迎訂定於工作規則中,可使勞資關係更為和諧。工作規則對於事業單位在經營管理制度上十分重要,為協助事業單位訂定工作規則,特於網站上刊登「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提供事業單位參用。該項服務措施不僅簡易、方便、迅速,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規定。各單位如有需求,歡迎至勞工局網站下載參考範例(http://www.bola.taipei.gov.tw下載專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會訊編號: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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