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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9
《伊河伊川县段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伊河伊川县段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交易编号:伊公交易采【2018】099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伊政采[2018]022号采购人:伊川县水利局采购代理机构: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三月目录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11.资格预审条件12.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15.资格预审方法4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48.发布公告的媒介59.联系方式5第二章项目说明61、项目概述62、项目专门协调机制与实施机构93、项目公司的设立94、回报机制10第三章申请人须知11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附录(1)法人资格与资质要
2、求13附录(2)财务状况16附录(3)商业信誉17附录(4)信誉及法律要求18附录(5)运营管理要求19申请人须知20第四章资格审查标准办法26资格审查标准办法前附表26资格审查标准办法27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29一、资格预审申请函31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2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3四、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4五、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35六、资格预审申请表36七、其他资料43八、项目PPP模式实施的其他意见和建议44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伊河伊川县段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1.资格预审条件伊
3、河伊川县段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已经由伊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以下简称“本PPP项目”)。伊川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已获得伊川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并作为项目采购人。依据伊川县财政局伊财[2018]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伊川县水利局的委托,现就该项目(项目编号:伊政采[2018]022号)邀请有意向的潜在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2.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4、2.1项目名称:伊河伊川县段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2.2交易编号:伊公交易采【2018】099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伊政采[2018]022号2.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2.4项目概况:根据国家有关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公共设施的要求,经伊川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以伊川县水利局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及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该项目建设、运营、移交。3.采购需求3.1项目全生命周期:22年(含建设期2年)。3.2投资概算:本PPP项目估算总投资暂定168491.41万元(不含建设期利息),
5、征地拆迁费用计入PPP总投资,暂定费用为26161.93万元,具体数额在项目采购文件中确定,最终以财政部门审计结果为准。项目资本金比例约为项目动态总投资的21.04%,即约为37294.75万元人民币,由项目公司股东按股权比例以货币等合法方式出资,其中政府指定机构出资比例为10%,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为90%。45项目资本金随项目工程进度到位,且项目资本金到位时间不得影响本项目融资计划和建设进度。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3.3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河道治理工程、生态景观工程、建筑物及支沟防护工程三部分
6、组成,河道治理分城区段和乡村段,城区段范围为左岸26+000~32+500、右岸30+400~32+500,乡村段范围为左岸13+355~26+000、右岸7+247~30+400。本次治理工程内容为:伊川县与嵩县县界处,终点位于伊龙大桥上游400m(桩号7+247~32+500),治理长度25.25km,河道疏浚25.25km,左岸堤防加固19.2km,右岸堤防加固25.18km,新建堤顶防汛路44.38km,支沟口防护9处,新建跨支沟交通桥9座,新建穿堤涵闸21座,加固原引水闸8座,新建上堤、下河道路及同步实施堤顶绿化工程
7、等。3.4运作模式本项目采用PPP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和政府指定机构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其中政府指定机构股权比例为10%,社会资本股权比例为90%。经县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依照合同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经营权。项目具体运作模式为BOT(建设—运营—移交),即由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限内完成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完好、完整、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无第三方追索。3.5回报机制: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包
8、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实行绩效考核,按效付费。4.申请人资格要求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4.2、主体要求:(1)申请人需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机构可与非金融机构申请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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