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内部转让股份有效

本案内部转让股份有效

ID:37186246

大小:64.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5-21

本案内部转让股份有效_第1页
本案内部转让股份有效_第2页
本案内部转让股份有效_第3页
资源描述:

《本案内部转让股份有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本案内部转让股份有效  [案情]:  2002年6月11日泗阳县第三医院(下称三院)按照股份制的形式实行产权置换,改制后的三院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002年12月15日,32名股东一致同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了三院章程。章程中对股金转让规定内部可以自由转让,对增加新股东未作规定。三院根据该章程选举产生了董事会,董事长由戈瑞庭担任。后又加入2名股东,共有34名股东,李红专、刘学广均为该院股东之一。2003年2月17日经股东大会通过,刘学广收购了原股东中21位股东的股金,个人控股超过51%.2003年3月4日戈瑞庭与刘学广签订了“三院转股协议书”。明确刘学广因控股超过50%

2、成为当然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此次转股后,股东人数为13人。转股后,刘学广聘请吴正江为该院院长,聘请蔡登素为该院顾问。2003年4月21日刘学广召开股东会议,议题是内部如何扩股。三位第三人分别于2003年5月19日、5月23日交纳股金。2004年5月22日刘学广主持召开“(扩股后)第一次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14人(其中包括李红专),2人缺席,12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该会目的第一项主要是新入股股东与各股东见见面谈一谈。2003年6月2日刘学广转给吴正江股金99000元、蔡登素股金96000元、陈孚建股金20000元。2003年6月11日刘学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通报了转股情况,并一

3、致通过2003年6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2003年6月16日下午3点,吴正江主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和监事,会议记录记载:14人出席会议(其中包括李红专),2人缺席(其中王岩松后注明“弃权”)。会议选举了新一届三院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李红专落选,中途和另一股东俞富香离开会场。参加会议人员除该二人外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裁判要点]:  泗阳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学广作为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在这次会议上既未选出董事会,也未产生新的董事长,致以后历次会议的召开均违背了该院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因而刘学广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属无效行为。  泗阳人民法院再审

4、认为:三院改制后仍然使用原单位名称,但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34名出资人之间共同经营三院,他们的关系应视为合伙关系,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可视为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对出资人均具有约束力。2003年4月21日刘学广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扩股,有7名合伙人签名同意,该7名合伙人的出资额已超过总出资额的三分之二,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三名第三人的入伙行为有效。2003年6月2日刘学广转股的行为属于合伙人内部转让出资,也符合协议的约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于是裁定驳回李红专的诉讼请求。  李红专不服,提出上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

5、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但因合伙协议(章程)中并无入伙的规定,故应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即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2003年4月21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对入伙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且还有人员缺席,因而,不能就此认定第三人入伙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此后第三人陆续参加了股东会的一系列活动,李红专及其他股东均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已经许可第三人入伙,第三人入伙行为有效。再审中依据2003年4月21日“股东会议情况”认定第三人入伙有效依据错误,但认定股金转让行为有效并驳回李红专诉讼请求正确,再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  [评析]  本案是一起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政策性改

6、制,目前未出台相关法律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规制,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司法尺度不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适用法律问题;2.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股是否有效。  一、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原审和再审及二审之所以做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关键亦在于认定此起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差异。一审法院原审认为此纠纷应为商事纠纷于是适用《公司法》来定案,而再审和二审认为属于民事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合伙相关规定来处理。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者均是企业法人。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成立要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从登记之

7、日起公司亦成立。从本案看,虽然泗阳县第三人民医院在产权置换中的资本构成、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等均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操作,也符合有限公司的成立要件,但其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亦非企业法人,而是一种个人合伙。因此,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合伙的有关规定。34名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应视为合伙关系。故以后所发生的纠纷应按照合伙的相关规定处理。32名出资人一致同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