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体制监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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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体制监督法律制度牟放财政立法和财政监督,构成了我国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两个最基本的方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财政法,加强对财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完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要求和任务,也是加强财政管理职能,保证财政法规顺利实施的重要形式和手段。经过十几年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已经完成了由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模式向分税制模式的转变,但财政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目标还远没有达到,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说明,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有效的财政监督以及财政监督的法律制度,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就无法进入更深的层次。一、我国财政管理体制

2、监督法律制度的现状对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是指监督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央和地方之间、中央和地方与企业、事业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或预算收支活动而进行的监督。财政管理体制监督的法律制度,是指把对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情况的财政监督作为一项制度由国家财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和确认。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不仅包括财政监督的专门性法规、规章和规定,还包括其他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中有关财政监督的法律规定。1.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财政立法。1993年、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级

3、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审批权、预算决算的监督权、预算决算方面决定的撤销权作出规定。2.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制度。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列举了对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对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对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等八类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具体的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点规定了对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和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等三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财政监察制度。财政部在1994年设

4、置了专司财政监督工作的财政监察司。为了强化中央财政监督检查,将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驻厂员机构改编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新机构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高监督层次,从过去单一对中央企业财务收支的监督转变为全面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能,为中央财政实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和加强宏观调控服务;二是充分发挥财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优势,把中央财政的各项监督20职能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验证,评估业务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为了逐步做到依法监督,1995年财政部相继颁发了《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暂行规定》,对财政监督检查的职

5、责任务、工作权限、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工作机构人员及与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关系作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4.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1989年、1990年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建立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制度的通知》和《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对财政法规的实施情况、报送备案文件的范围和时间以及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备案文件的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二、存在的问题1.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仍存在着非制度化、非规范化和非科学化的问题财政管理体制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财政管理体制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保证,同时也是实施财政监督的法律依据。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

6、国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改革。从财政学一般原理讲,财政管理体制是确定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准绳,体制的设计应准确地找到协调两者关系的最佳点。而以往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往往是经济运行中某一方面的问题突出了,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就着重解决那一方面的矛盾。财政管理体制的设计依据、设计内容、直到最终的执行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分税制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确立的,从财政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是一种较为规范的、科学的、法制化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不仅是为了克服以往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病,而且还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非制度化、非规范化和非科学

7、化的问题,将财政管理体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健全财政法规体系。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不能一步到位,而是在“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突破了传统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还照顾了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既得利益。这种具有过渡性质的“新旧体制双轨运行”财政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非制度化、非规范化、非科学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事权的界定是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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