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小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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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临罗江贷【2009】保字第0065号出质人(甲方):联系电话:地址:质权人(乙方):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罗庄区 江泉商务楼 (通达南路与湖北路交汇处)为保障实现编号为临罗江贷【2009】借字第0160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主合同项下人民币短期借款,本金为_5000000.00元(伍佰万元整),年利率为

2、_,期限自年_月日始至__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山东某某公司对临沂某某公司煤炭应收账款债权。  2、本权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单据、凭证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收款收据。质物编号:(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及单据、凭证原件附后,作为本合同附件)。2、上述权利单据凭证在质押期间应乙方同意可以替换成同等数额的单据,以实际替换的

3、质押权利单据为准。  3、质物有效期限:_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4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移交所有权利单据、凭证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材料。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单据、凭证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单据、凭证,因保管不善致使灭失或

4、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单据、凭证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不得就出质债权主张抵消;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长等方式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除外;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二、甲方在质押期间不得向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单独请求给付。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不足部分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5、。  四、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甲方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来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

6、提前实现质权。  4三、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作为质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实现债权。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所有相关的单据、凭证。  甲方应及时收回单据、凭证。甲方不收回的,乙

7、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权利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

8、十的违约金。  第九条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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