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pp6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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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商品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意义二、检验权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交付(delivery),检验(inspec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orrejection)三个环节。对于货物的检验,货物的接受或拒收方面,已形成了一些惯例,各国对此还作出法律规定。2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表示对货物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

2、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他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3(一)国际商品检验机构三、检验机构1、官方机构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FoodandDrugsAdministration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2、民间、社团检验机构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sSurveyor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4(二)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机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GeneralAdmini

3、strationofQualitySupervision,InspectionandQuarantin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是主管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5法定检验监督管理鉴定工作职能6法定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

4、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返回7监督管理我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官方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监督管理与法定检验一样是检验机构强制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管理的对象不同:法定检验的对象是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对象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8返回鉴定工作我国境内的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

5、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索赔、仲裁等有效凭证。9公证鉴定不同于法定检验,主要表现在:公证鉴定是凭申请办理的,是非强制性的,而法定检验则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商检机构这时是独立的,有权威的公证机构身份,而不是以国家管理机关的身份出现。商检机构与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鉴定业务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不具有强制力,其效用的大小取决于证书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取决于国际社会对其信任的程度。10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一)在出口国检验:1、在产地

6、检验: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为准。否定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11(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最为常用)1、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递交的单据之一;2、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复验证书如证明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

7、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或索赔。复验机构、复验地点均应在合同中规定。(二)在进口国检验1、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也就是以到岸质量重量为准。2、目的港(地)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12(四)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通常用于大宗货物交易13四、检验证书及其作用签发时间不迟于提单日期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海关放行依据办理货款结算依据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14五、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一)检验标准和方法标准:与贸易相关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以及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方法:由我国检验机构决定,一般用抽查。15(二)检验依据1.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2.贸易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3.1低于2,按2办理4.无1、2,按生产国标准,若无,按国际标准或国家商检部门指定标准。16(三)我国商检的检验程序报验抽样检验签证或放行17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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